(三)债务人、债权人与社会利益的共同实现
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下,债务人是直接的受益者:允许个人破产能够给债务人以重新开始(fresh start)的机会。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能够使人们在保留一定自由财产的基础上重新开始新的工作与生活。在此方面,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发挥了类似于社会保障的功能,防止个人因不慎的投资决策而负担过重的债务。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也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首先是一项破产制度,其首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实现债权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非免除个人剩余债务。[29]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若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也只能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发现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后再继续实现其债权。如果有个人破产程序,债权人便可以借助以下破产程序中的特殊规则来积极保护自己的利益:①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如实登记财产状况、列明债务清单的要求可以大大减轻债权人查明债务人财产的负担;②破产中止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私下处分财产,防止个别债权人牺牲全体债权人利益谋求个别的强制执行;③破产撤销制度可收回本应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而被个别清偿的财产;④破产中的双务合同制度可被(管理人)用来选择有助于增加破产财产的合同,拒绝不利于增加破产财产的合同等。比较而言,对债务人私下处分财产的行为虽然可以在现行民法中找到一些替代性的解决机制,如《合同法》上的债权人撤销和代位制度(第73、74条),但破产法中的制度更具有程序保障性,不但有助于债权更充分地实现,还能保障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而让债务人背负过重的债务,不但可能使债权人永远无法获偿,也会导致债务人“破罐子破摔”,不努力创造价值来增加自己的财产,这对他个人而言是一种惩罚,对社会而言则是福利的损失。另外,无穷尽地追索还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债务人会为逃债隐姓埋名,潜入社会的灰色地带,甚至为还债挺而走险。比较而言,从运行结果上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受益者主要集中在社会的中下阶层。在德国,2008年的个人破产原因中,占前三位的分别是失业(28%)(人均负债额为20389欧元)、离婚或配偶死亡(13%)(人均负债额为45465欧元)和病患、毒瘾(10%)(人均负债额为23283欧元),为这一结论提供了充分证据。[30]在美国,三分之二的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申请前存在以失业为代表的就业问题,其他的原因主要也是疾病、离婚等,充分证明受益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是以工薪为主的中产阶级。[31]中下阶级占整个社会比例的绝大部分,故源于中下阶级的不稳定因素将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威胁,而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减少此类因个人偿债不能所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存在,还有助于改变人们对投资、创业失败的畏惧观念,最大限度地鼓励企业家参与投资,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相关实证研究对此也提供了验证:有学者研究了欧洲15个国家13年以来独立营业者(self-employment)人数比例的变化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系,发现这些国家独立营业者人数比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宽严变化的相关度要远远大于GDP和其他经济指数。而破产豁免的额度与企业家的自我雇佣率呈正相关。[32]类似地,在美国,各州的破产豁免程度与从事经营的意愿有直接的关联,豁免额越高,人们从事商事经营的意愿越高。[33]
在经济学上,相当长的时期内,企业家并未被看作是生产要素。在古典经济学派看来,对生产起积极作用的主要是土地、资本和劳动这三项基本要素。经济学家马歇尔的研究改变了这一基本观念,他在这三个生产要素之外,又提出了第四个要素—“企业家才能”。[34]该见解被后世的经济学家发扬光大,如企业家才能被德鲁克、熊彼特等认为是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因素,企业家的创新行为也被认为是商业周期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35]当下,人力资本已成为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资源。实际上,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重要经验之一就在于认识到激发人的创业和创新热情(即鼓励企业家精神)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并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其效用的发挥。[36]企业家精神的培养和发扬受到诸多相关因素的影响,法律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个人破产制度尽量将破产非道德化,给予企业家—在我国,受益者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主和小规模有限公司的股东(兼经营者)—通过破产程序免除旧债,从而重新开始的机会,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个人破产免责与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