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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思考

  

  (3)因他人非法侵入交易系统,盗取或篡改委托指令、投资者资料以及资金数据等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应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承担责任,然后由证券公司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偿。但如果该侵权行为是在证券公司尽了谨慎注意义务之后仍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应归为不可抗力事件,证券公司可以免责。


  

  (4)因投资者自身的过错,如投资者遗失或泄露密码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责任。


  

  6、跨国交易的管辖权和准据法


  

  网络的全球化使得跨国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甚为容易。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网上证券交易的跨国化将十分频繁。在跨国交易中,因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就会涉及到管辖权的冲突与适用准据法的问题。为此,国内有关立法应对此问题的解决作出规定。


  

  对于管辖权问题,首先可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如果当事人之间未作约定,应优先考虑证券公司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因为证券公司掌握了交易的数据资料,而且确定其所在地较为容易。这里所谓的所在地,是指证券公司最主要的住所地;如果证券公司无实体营业所,则为其申请登记的处所。


  

  对于适用的准据法,应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若当事人未作出选择的,则可适用证券公司所在地的法律。因为无论从交易合同的订立、交易指令的执行还是侵权行为的结果等因素来看,证券公司所在地都与网上证券交易具有在客观上最确定、最集中、最密切的联系。


  

  另外,我国还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签订有关网上交易管辖权和适用准据法的国际条约。这样,一方面可明确管辖权,防止发生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另一方面可使当事人预见到争议的处理结果。


【作者简介】
文杰,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中国证监会:《2002年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交易情况简报》,http://www.csrc.gov.cn.
崔晓峰、王颖捷主编:《网络金融》,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177页。
王心艳、李金泽:《完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思考》,《江海学刊》2000年第3期,第64页。
吴志攀、白建军主编:《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页。
黄运成、申屹著:《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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