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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思考

  

  其一,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内容。证券公司除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揭示网上交易风险和证券信息之外,还应对投资者委托的输入、处理和结算的方法;系统出现问题时相应的处理办法、投资者可以选择的其他交易方式以及如何撤销没有成交的委托单等进行说明,以充分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二,对证券公司向投资者传递信息的要求作出规定。例如,可要求证券公司须从投资者处得到其能够通过网络收到信息的明确承诺;持有投资者实际上收到信息的证据,如E-mail回执单;当有关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在网址的主页或线上服务显示幕的上部设置显著的通知框,增加投资者阅读的机会等,从而使投资者能迅速有效地获得有关信息。


  

  其三,加强对披露信息网站的监管。首先,可对披露证券信息的网站实行许可证制度。证监会应公开被授予许可证的网站的名单,并向投资者说明,从未取得许可证的网站获得信息被误导并据此入市而遭受损失的,后果自负;网站也必须在醒目位置向投资者说明其是否具有披露证券信息的许可证。其次,可设立权威网站。当不同网站披露的信息出现差异时,以权威网站为准。可以考虑将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作为权威网站。再次,加强对网站内容的监管。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的网上投资咨询是否违背有关投资咨询方面的法规;网站中是否传播虚假的、误导性信息。为此,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有必要专门设置一个与投资者的信息交流渠道,以便接受投资者的检举。[5]


  

  5、法律责任的承担


  

  网上证券交易的高技术性、瞬时性和无纸化特点,决定了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要远远高于传统证券交易的有关风险。对于网上交易风险导致投资者损失时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有关当事人所十分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立法应当加以完善。


  

  (1)因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硬件或软件存在缺陷导致交易错误或交易不能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由于证券公司负有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正常工作的义务,交易系统存在问题表明证券公司未认真履行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证券公司在对投资者承担责任后,可向系统硬件或软件提供商追究有关责任。


  

  (2)因网络服务商的过失所致的事故或故障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但从网络服务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三方关系的角度看,应由证券公司先行承担责任,再由证券公司向网络服务商追究有关责任。因为证券公司在利用网络建立证券交易服务项目时,网络服务商对其服务的安全性给予了相应的承诺,证券公司又对投资者作出了服务安全的承诺,而投资者则未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另外,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也应由证券公司先行承担责任,不宜要求投资者直接向网络服务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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