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与传统证券交易相比,在网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义务的特殊之处主要有:(1)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正常工作。证券公司须向投资者承诺已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网上证券交易能够顺利进行;(2)揭示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这些风险至少应包括:网上传输的数据可能会被他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取;因网络的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迟延或错误等情况;网上发布的证券交易信息可能会滞后或错误;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等;(3)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投资者的电子交易指令;(4)保存交易指令数据。证券公司每收到一条投资者的交易指令,都应在数据库中进行电子记录,以备查询;(5)为投资者提供网上交易信息、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服务。其权利主要表现为:(1)收取佣金及有关费用;(2)对故意影响证券公司网站运行或在网站内从事非法行为的投资者,终止其交易资格。
投资者的权利主要有:(1)了解网上交易操作规则及有关风险;(2)要求证券公司按照电子指令完成交易业务;(3)查证交易指令的操作结果,若有异议,可向证券公司提出并要求进行处理;(4)对因证券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交易损失向证券公司索赔。投资者除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和有关费用外,其特殊义务还有:(1)妥善保管和使用交易密码。如果密码遗失或泄露,应及时向证券公司和认证机构办理挂失手续;(2)按照网上交易规则下达电子交易指令;(3)网上交易系统发生异常时以有效方式通知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证券公司采用合同的方式与投资者进行约定,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多有不周之处,今后立法应当对此加以完善。
4、信息披露问题
在开放性、流动性的网络化交易中,投资者对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格外关注。因此,立法应当重视对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监管。尽管证监会颁布的《暂行办法》第22、23条对此已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十分简单,难以充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鉴于此,立法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