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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思考

  

  (三)在具体的立法内容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的规制:


  

  1、市场准入


  

  为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立法需设置市场准入的条件,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条件。网上证券交易不仅要求证券公司备有主机、后台数据库、应用服务器、报价服务器等设施,而且要有隔离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识别投资者身份、加密传送信息、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等技术。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述关键技术产品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


  

  第二,完善的业务工作程序。证券公司应就投资者开立帐户、签订委托合同、下达交易指令、资金划拨等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既要体现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又要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经营效率。


  

  第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具有开放性、流动性特点,一时一事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证券公司必须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立法应对证券公司的技术与系统安全管理、交易数据管理、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岗位与人员管理等作出具体要求。


  

  2、电子签名及其认证


  

  网上证券交易中,交易指令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各国在制定电子交易法、电子商务法时都肯定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并对签名的要求及有关风险的分担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重要的内容有:签名的安全性如何界定;与签名有关的风险如何分配;保障签名安全的具体机制的设置等。[3]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立法,使得交易指令的效力和当事人的责任很不明确。为此,有关立法应对此进行完善。


  

  首先,建立电子签名制度。应明确安全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使有关当事人能有针对性地判定签名是否安全;确立有效的电子签名识别机制,如采取口令、密钥识别等方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电子签名的责任,以督促当事人谨慎地作出电子签名并确定交易指令的签发、接受和执行等行为的法律效力。


  

  其次,构建电子认证制度。为避免当事人在电子签名后随意否认交易的承诺,以致出现交易行为效力不确定的问题,有必要确立权威的认证机构来履行认证职责。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都在建立自己的认证机构,鉴于此,有的学者建议由证监会组织建立证券业认证机构。[4]这种由各部门分别建立认证机构的做法为确保认证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创造了条件,但是如果认证标准不统一,将造成各自为政、互相分割的局面,会大大影响认证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利于电子化交易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立全国统一的权威认证机构,以解决包括网上证券交易在内的电子化交易中的认证问题。为此,有关立法应对认证机构的设立、管理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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