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网上证券交易相关的传统立法滞后。随着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一些现有的传统立法已经不适应其需要。例如,我国《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作了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发布谣言或其他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在网上证券交易中,完成交易的各方需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来进行支付和结算,而我国《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书面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妨碍了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协调立法缺失。由于因特网的无国界性,网上证券交易的跨国化十分方便,而各国在立法上存在差异,发生纠纷时将面临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协调法律规范。但目前,在我国尚欠缺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会影响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化发展,而且可能引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
鉴于此,我国立法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重视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完善。
二、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构想
(一)在立法体系的架构上,首先应注意基础立法与专门立法的配套建设。基础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系统的电子交易法,尤其是应借鉴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立法经验,使我国立法保持相对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同时,证监会应就《暂行办法》等专门规范网上证券交易的规章作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要解决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风险的分担等问题。其次,应及时修改或补充《证券法》、《票据法》等相关传统立法,以适应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需要。再次,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建立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协调法律制度。
(二)在价值取向上,有关立法应注意对投资者的保护。由于在网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始终处于优势地位,有关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都掌握在证券公司手中,有的证券公司也利用优势地位制订对自己有利的格式化合同,因此,立法应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尤其要注意禁止委托交易合同中对投资者的各种不公平的规定,并应在风险分担等方面给投资者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