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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思考

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思考


文杰


【摘要】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已经展开,但国内有关法律和金融规章却甚为不完善。本文结合国内立法的现状和证券公司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实践,对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完善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当尽快健全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体系,注重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在具体的立法内容上,应注意对市场准入、电子签名及其认证、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承担、跨国交易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等问题的规制。
【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电子商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管辖权;准据法
【全文】
  

  一、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自1992年美国的E-Trade公司在全球率先开展网上证券交易以来,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正蓬勃兴起。在我国,中国华融信托公司湛江营业部也于1997年3月开办了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成为全国第一家网上证券交易营业部,随后闽发证券、国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等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据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2年12月底,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比例已上升到12.02%,网上开户数508.10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比例已经达到14.78%。[1]


  

  尽管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国内有关法律和金融规章却甚为不完善,具体表现为:


  

  (一)电子化交易的基础立法呈空白状态。对诸如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电子认证机构的资格与责任等基础问题均无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网上证券交易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关系很不明晰。而在国外,已有不少国家为电子化交易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意大利1997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新加坡1998年出台了《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也于1999年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并向各州推荐等。这些立法为网上证券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础,对网上证券交易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网上证券交易的专门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规范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主要是证监会于2000年4月颁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金融规章。这些规章对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尚未对网上证券交易业务中的一些关键法律问题,如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证券公司与网络服务商的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而且已制定的管理规范本身也过于简略,难以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正因为此,实践中有的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充分,在合同中订立有对投资者歧视或不公平的条款;也有的证券公司不顾技术和管理条件的局限,片面拓展业务规模和追求创新,增大了网上交易的风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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