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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与市场自发力量的抗衡

  

  (二)利益和风险的分配


  

  1.从发展到禁入(1992—1994.4)


  

  这一时期,由于行业准入管制遭到各种临时变通措施(如挂靠)和政府优惠政策的松解,出租车公司和营运车辆急剧增加,出租车司机供不应求。令当今许多司机难以置信的是,1993年左右,一些企业把月承包金降至3 000元都无人问津。由于司机短缺,许多公司的出租车处于停运状态。到1994年,多数公司又面临还贷压力。在这种情势下,出租车司机的谈判地位明显上升。于是收入分配有利于司机的“预收承包款”合同产生了。以下是某公司与同一司机就一辆“夏利”出租车达成的前后两份承包合同:(1)按一般承包方式,司机每月交纳承包金4 000元,承包期5年,司机总共向公司交纳240 000元;(2)如订立“预收承包款”合同,司机预交80 000元,合同到期后车辆残值归司机,月承包金1 000余元,5 年共计60 000余元,加上预交承包款,该司机总支出为140 000元。即使公司不负担车辆保险和司机的失业、养老、大病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预收承包款”合同也是有利于司机的。这一点司机们也不否认。


  

  2.从禁入到合同管制产生(1994.4—1996.10)


  

  1993年3月起,管制部门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出租车公司,行业准入变成了行业“禁入”。管制部门从此不再颁发新的“经营指标”,全市的出租车数量和出租车司机工作岗位从此冻结在一个基本不变的数字上。但是,管制部门无法冻结劳务市场的变化。这一时期,北京市“下岗”职工越来越多,很多人把再就业的希望寄托在他们以为收入较高而且稳定的出租车行业上。于是,供求关系发生逆转,出租车工作岗位相对准备进入该行业就业的司机来说显得稀缺了。因此,出租车司机转包车辆和出租车公司兼并其他公司(以获得“经营指标”),不仅毫无风险,而且有利可图。


  

  于是,已经存在的那些出租车“经营指标”价值倍增。直接表现是,司机承包出租车的“预收款”在1995年和1996年通常要高出车辆现值50%以上,而在1993、1994年,这笔价款最多不超过车辆现值。


  

  这一时期,政府并不干预企业内部合同,许多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攫取或者套现特许经营权收益:(1)利用公司在缔约谈判中的强势地位迫使司机接受不利条款。[35](2)公司以出售资产(出租车)或公司兼并的名义“倒卖”特许经营权。[36] 如果公司此前已通过“预收承包款”方式将特许经营权“卖”给司机,那么,公司所有者出售公司时将再次获得车辆和特许经营权的价款。[37] 司机们把这种情况称为“一车二卖”。(3)在卖方公司“一车二卖”的情况下,买方公司要么否认司机与原公司订立的“预收承包款”合同,要么以更新车辆为名终止旧合同,再次通过“预收承包款”方式把出租车高价承包给司机。[38]


  

  司机经常选择的一条出路是把自己承包的出租车转包出去,适时退出者不仅能够摆脱风险,而且还可能赚到钱。但是,最终的风险肯定要由最后持有出租车的司机承担。在出现“一车二卖”情况时,司机们也有可能通过“激烈行动”向政府施压,以求解脱。[39] 但这是一种成本很高,结果难以预见的方式。现实中绝大多数公司没有司机自己组织的工会,即便有也只是一个摆设。司机难以结成独立的利益共同体与公司谈判或向政府反映意愿,他们的抗议活动常常是涣散的。


  

  3.从产生合同管制到出租车调价和缩短使用年限(1996.10—1999.1)


  

  129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承包合同”的首要目标是稳定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承包关系,减少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促使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同时,稳定的承包关系也有助于减少公司和司机之间的纠纷。但这只是政府的目标。对公司和司机来说,他们关心的是利益和风险的分配。首先,司机不愿意订立“标准承包合同”。举一实例:如果按“预收承包款”方式,司机以13万元预交款承包一辆“夏利”,每月交1 500元承包金,承包期5年,司机总共付出22万元(即便预交款是16万元,总付出也不过25万元);但按“标准承包合同”,司机每月须上缴承包金4 500元,5 年共计27万元。 [40] 尽管公司按照“标准承包合同”的规定能够多收承包金,但是129号文件也要求公司承担多项有利于司机的支出,而且,“标准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周期较长,不利于中小公司尽早收回投资。所以,公司和司机都有规避“标准承包合同”的动因。他们的办法是订立“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公司与司机表面上按129号文件和“标准承包合同”订立合同,以便应付政府审查、确保公司领取营运证件和新司机过户,背地里却按照原来的“预收承包款”合同分配营业收入。[41]


  

  “阴阳合同”并不是一个“双赢”的安排。公司通过“预收承包款”已经收回成本,而司机的收入却建立在特许经营权的价格和有效使用期限在承包期内不变的预期之上,但确保这一预期的却是一份管制部门认为没有法律效力的“变相卖车”协议。


  

  1997年10月,北京市财政局和出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简称“核算办法”),为出租车经营收入规定了更加细致的分配标准。第一,单车承包经营的司机向企业交纳承包费之后的剩余收入归其个人所有。第二,司机向企业交纳的承包费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承包者“应交的有关税费”,须由企业上缴国家;二是承包者“应交的营业利润”,归企业所有。“核算办法”将承包者“应交的有关税费”细分为以下17项:单车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养路费、管理费、[42] 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上是向政府交纳的税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等(以上是企业须为司机利益支出的费用),折旧费、修理费、利息支出、车辆保险费(以上是部分经营成本)。按“核算办法”的要求,上述17项应当由企业从司机上缴的承包费中扣除,不得计入企业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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