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协商一致程序在WTO的实际运作中也面临着严重的问题。从发展中国家角度来说,主要是这种形式上高度民主和平等的决策程序,在大小国家主权平等的表面现象之下,掩盖着各国在参与决策和谈判方面巨大的不平等。[30]除此之外,该程序的决策效率问题近年来也饱受非议。的确,最初在关贸总协定20多个缔约方之间使用的这一程序,在今天WTO成员数量已经扩大到151个、成员的类型和利益日益多样化、所处理的贸易议题争议性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围绕有关问题的协商和谈判不仅耗费时日,而且最终作出决定的困难也不可忽视。
目前,各种政府和学界对WTO协商一致程序的改革提出了种种设想,有的主张以多数表决制或加权表决制取代协议一致决策程序,但多数的意见仍然是在坚持该程序的前提下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取消协商一致规则的条件尚不具备,关键是以WTO体制和各成员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决策民主性(这主要是加强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和内部透明度)和有效性两大价值,稳妥而积极地加以改革。在寻求成员间共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前关贸总协定总干事等人提出的以下主张:通过一个由大约24个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且可轮换的成员组成、类似执行委员会的安排,在WTO有关事项上进行协商、促成共识,而最后决定仍由各成员作出。[31]不过,必须坚持这个小范围的机构或安排不是具有正式决策权的机构,而且应严格按照区域、贸易地位、收入水平等因素并充分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确定其组成。
总之,正在经历转型和寻求对经济全球化加以有效治理的多边贸易体制,需要更加审慎地平衡多种可能相互竞争的主体、利益和价值,通过所有成员的善意合作,使有关国家和人民得以在全球化进程中本着公平、互利、共赢的理想“共舞”。必须看到,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既是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有力推动者,也可以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有效治理者。这就要求承认经济全球化以及贸易体制本身存在的不平衡性,进而更好地在价值上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平衡、在进程中实现各国机遇和风险的平衡以及在结果上实现各国收益与代价的平衡。如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所说:“我相信全球化——取消自由贸易的壁垒和使各国经济更紧密地一体化——可以成为一种有益的力量,它具有造福世界上所有人特别是穷人的潜能。但我也相信,这一点要成为现实,就需要对管理全球化的方式,包括那些对于取消壁垒产生了巨大作用的国际贸易协定和在全球化进程中施加给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加以根本性的反思。”[32]
【作者简介】
黄志雄,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主要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世界经济的根本变化造成了侵蚀关贸总协定所体现的许多基本原则的分裂趋势,如公平贸易问题、有管制的贸易、单边主义、地区主义等,亟需修补和重建。参见杰格迪什·巴格瓦蒂著,张胜纪、王春育译:《风险中的世界贸易体系》,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页。
有关贸易壁垒的“代”际划分,参见:Thomas Cottier & Matthias Oesch, International Trade Regulation: Cases, Materials and Comments, Cameron May 2005, p. 74.
相比之下,实施减税则签署一项行政命令或通过立法使之生效即可,不会造成任何代价。参见J. 迈克尔·芬格、L. 阿兰·文特斯:《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载伯纳德·侯克曼等主编、郭显志译稿审定:《发展、贸易问题与世界贸易组织手册》,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53页。
这一理论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必须通过连续的自由化回合不断前行,否则自由化措施之间间隔过久将使保护主义思潮和措施占据主导地位,那样该贸易体制也将如同前进动力不足的自行车那样倒下。See W. Goode, Dictionary of Trade Policy Terms, 4th ed., Cambridge 2003, p. 42.
See Sylvia Ostry,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In the Fog of Uncertainty, i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2006, p. 144.
See Sylvia Ostry, The Uruguay Round North-South Grand Bargain: Implications for Future Negotiations, in Daniel L. M. Kennedy & James D. Southwick, e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ambridge 2002, pp. 285-300.
例如,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核心条款是要求在十年内分四个阶段取消纺织品配额(分别不晚于1995年、1998年、2002年和2005年1月1日,每一阶段分别涵盖所指明产品按1990年进口量计算的16%、17%、18%和49%的贸易额),使纺织品和服装“回归”到WTO的管理体制中去。但是,从法律上来说,上述分阶段的“回归”是就全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而言的,它并不要求发达国家按同样的阶段和比例取消《多种纤维协定》下的进口配额限制。这样,到1998年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回归”后,名义上33%的贸易额被纳入WTO法律体制,而美国实际上仅取消了其《多种纤维协定》下全部进口限制的1%,欧共体和加拿大则分别为7%和14%,因为它们都可以“巧妙”地利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措辞,选择先将原本不受进口限制的那部分贸易“回归”WTO体制!See J. M. Finger & J. J. Nogues, The Unbalanced Uruguay Round Outcome: The New Areas in Future WTO Negotiations, in World Economy, 2002, pp. 322-323.
参见J. 迈克尔·芬格、L. 阿兰·文特斯:《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载伯纳德·侯克曼等主编、郭显志译稿审定:《发展、贸易问题与世界贸易组织手册》,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53页。
同上。
参见布瑞恩·麦克唐纳著、叶兴国等译:《世界贸易体制:从乌拉圭回合谈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例如,在过去十年中,委内瑞拉和巴西与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的争端、印度等国与美国关于海虾进口限制的争端激起了人们对于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的广泛讨论;美国和加拿大与欧共体关于荷尔蒙牛肉进口限制的争端、美国、加拿大等与欧共体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争端涉及自由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关系这一十分敏感的问题;2003年安提瓜投诉美国禁止通过因特网提供赌博服务的贸易争端则第一次涉及主权国家基于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理由,禁止通过因特网提供赌博服务的贸易争端。参见黄志雄:《WTO自由贸易与公共道德第一案———安提瓜诉美国网络赌博服务争端评析》,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
“帕雷托最优”的概念由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雷托提出,认为如果任何人都不能在不使其他人情况变坏的条件下使自己的情况变好,这就使资源分配达到了最大效率。在国际贸易中,“帕雷托最优”表现为任何国家都不能在不使其他国家情况变坏的条件下使本国情况变好的理想状态。See W. Goode, Dictionary of Trade Policy Terms, 4th ed., Cambridge 2003, p. 268.
1947年《关贸总协定》序言规定,各缔约方为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之目的,应“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概括起来,关贸总协定担负的主要使命是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降低贸易壁垒、推动贸易自由化,具体而言就要是通过不定期举行多边贸易谈判,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原则等在缔约方之间相互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关于“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观点的较系统总结及其对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影响的讨论,参见刘志云著:《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原理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以下。
效率观念的支持者甚至明确主张:经济政策制定中只有效率这一价值是重要的,因为那些增进全球效率的政策也将导致更好的财富分配——如同“水涨船高”的道理那样,总体福利水平的提供将使所有人受益。See Peter M. Gerhart, Slow Transformation: The WTO as a Distributive Organization, in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2002, p. 1050.
See Peter M. Gerhart, Slow Transformation: The WTO as a Distributive Organization, in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2002, p. 1050.
See 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7,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82.
如果将第28-29段规则议题中的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区域贸易协定理解为三个独立议题,则一共是21个议题。这些议题大部分是需要进行谈判,也有少数属于审查、分析和监督而非谈判的问题,如第19段授权的对TRIPS协定第27.3(b)条的审查、根据第71.1条对TRIPS协议的实施的审查以及对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与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以及成员根据第71.1条提出的新发展之间关系的审查;第36-37段授权的对贸易与债务、金融和贸易与技术转让关系的审查。
Bhagirath Lal Das, The WTO Agreements: Deficiencies, Imbalances and Required Changes, Zed Books Ltd. 1998, pp. 79-82. TRIPS协议所规定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每年将要向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多支付大约400亿美元的专利费(其中一半左右为美国获得)。See Oxfam, Rigged Rules and Double Standard: Trade, Globalization, and the Fight against Poverty, http://www.maketradefair.com, p. 5, p. 16(2007年11月10日访问)。
参见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向其第九届会议的报告:UNCTAD, Globaliz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UNCTAD to the ninth session of the Conference, TD/366/REV.1.
参见黄志雄:《WTO体制内的发展问题与国际发展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页。
See Peter M. Gerhart, Slow Transformation: The WTO as a Distributive Organization, in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2002, p. 1047.
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有关规定
See Margaret Liang, The Realpolitics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From Uruguay to the Doha Round, in Singapore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 (2004), p.149.
Pascal Lamy, Civil society is influencing the WTO agenda, Speech at the WTO Public Forum 2007, 4 October 2007, 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sppl_e/sppl73_e.htm.
1996年,当时的WTO总干事曾提及这一制度,但迄今没有任何进展。
关于各国热衷于加入区域贸易协定的动机和争议,参见:Bernard M. Hoekman and Michel M. Kostecki,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The WTO and Beyond, Oxford, pp.347-352.
See Peter Sutherland et al, The Future of the WTO—Addressing Institutional Challenges in the New Millennium, para. 74, available at www.wto.org.
余敏友等著:《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8-41页。
参见黄志雄:《WTO体制内的发展问题与国际发展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125页。
See Peter Sutherland et al, Challenges Facing the WTO and Policies to Address Global Governance, in Gary Sampson ed., The Rol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 Global Governance, 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99-101.
See J.E.Stiglitz, 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 Penguin Group 2002, preface, 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