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不否认关注劳工标准、环境保护乃至食品安全等问题的正当性这一前提下,着眼于WTO体制的和谐运作,对新议题的引入和确定贸易自由化的“边界”必须提出两个问题:首先,由WTO来讨论和谈判相关议题时机是否成熟?其次,引入该议题是否符合WTO体制和谐、可持续运行这一更高的根本利益?一味强求将非贸易议题纳入WTO体制,显然与此目标相悖,反而会因各成员和公众之间的分歧加大而减少对WTO和贸易自由化的支持。
对于那些按上述标准不宜正式列入WTO工作议程的事项,笔者主张,可以通过WTO体制与国际公法其他体制之间的协调,特别是通过国际法上关于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实现有关价值的和谐共存。[23]
(二)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作用和规制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贸易对社会公众福利影响不断加大,非政府组织(学界、消费者、劳工、环保者乃至农民团体等)作为“市民社会”的组织形式,在WTO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和有关“新议题”的引入,一方面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南北分离,另一方面因其对国内政策领域的涉足和对有关非贸易价值的影响而催发了各国民众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现已成为WTO的两大改革动力。[24]
面对非政府组织崛起这一无可忽视的客观现实,应当理性分析其所带来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影响。这类组织的主体声音是要求对非贸易价值予以关注,要求遏制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带来的不利社会影响。因此,从积极面来看,有利于协助加强对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治理。非政府组织的声音,有的促成了发展中国家在WTO体制内的发展诉求,如多哈回合谈判中的TRIPS与公共健康、渔业补贴、传统知识保护等议题的引入,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工作都功不可没。[25]但是,有的非政府组织倾向于采用暴力和对抗手段实现其政策目标;有的基于特殊利益集团反对多边贸易自由化,或片面谋求在人权、环境等方面扩大WTO贸易谈判议程,这实际上加大WTO成员间的分歧。
笔者认为,应当以对非政府组织的认证制度为出发点,[26]在适度扩大非政府组织参与、加强WTO外部透明度的同时明确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WTO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在此基础上,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全球化治理方面的建设性作用,丰富政府和其他非国家实体(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的视角、价值,确立以主权国家为核心、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主要合作框架,以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为外围参与者的网络,共同致力于全球化治理。
(三)区域主义的影响和应对
以数量可观的“区域贸易协定”(RTAs)为载体,区域主义或区域贸易自由化的盛行已经成为一个引发很大关注和争议的现象。[27]不容忽视的是,有关国家“移情”区域贸易自由化,不仅导致了大量谈判资源的转移,而且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关注和热情减小。更为严重的是,区域贸易协定的盛行还使WTO体制的非歧视原则受到严重损害。欧盟的最惠国关税仅对9个贸易伙伴完全适用,其余贸易伙伴都根据不同特殊贸易安排获得不同层级的更优惠市场准入[28]——这就是说,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已经成为例外而不是通例了。那些已经从特定区域优惠安排获得好处的国家,则往往因为担心已经获得的优惠受到减损而反对多边自由化。
因此,虽然全面取缔区域贸易协定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要继续推进多边贸易体制60年来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就必然需要加强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制,包括严肃和强化《关贸总协定》第24条,从该条规定的区域贸易协定通报和生效程序以及缔结此类协定的实体标准加强管理和引导。多哈回合中有关区域贸易协定规则的谈判,仅仅是这方面努力的一个开头。
(四)改革WTO决策机制,维持民主性和有效性的平衡决策
机制的完善,是WTO有效运行的一个关键前提。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按照各成员在组织基金中所占份额来分配票数的“加权表决制”不同,WTO的几乎所有重要决定都是由全体成员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即:对于提交给WTO有关机构讨论的事项,如果出席作出决定的会议的成员国无一正式反对拟定的决定,该决定应被认为经协商一致通过。通过协商一致,其主要好处是依此种方法作出的决定更能获得所有成员的接受,以保证所作出的决定是谈判达成的、负责任的和民主的。同时,协商一致程序为各成员利益得到适当的考虑提供了一定的保证,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各成员的利益与实力进行权衡掂量的过程,不仅要在大小成员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而且要使决定兼容高度的公平性与有效性。[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