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哈回合谈判:WTO艰难的自我完善和重新定位
乌拉圭回合结束和WTO成立以来,发展问题成为WTO体制内最为尖锐和突出的问题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以显著不平衡性为特征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达成和实施,包括有关成果在效率与公平价值上的失衡。
效率最大化观念,即通过持续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多边贸易谈判,为全球经济带来不断向“帕雷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靠近的更高效率,[12]在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无疑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也的确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13]乌拉圭回合谈判更是关贸总协定过去多轮贸易自由化谈判的集大成者,是在1980年代以来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推动下,对效率或经济效益的追求达到顶峰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4]传统效率观念在关注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同时,却或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贸易谈判产生的福利效应和现有财富如何在国家间分配。[15]它必然导致对公平价值的忽视和抹煞。实践证明,增进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政策不一定带来公平,效率最大化并不必然解决分配问题。明显的例证是,发达国家利用其在贸易谈判中的主导地位,在其它们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奉行“选择性贸易自由化”,使发展中国家无法充分利用和实现其比较优势并在国际贸易中获益。另一方面,乌拉圭回合中很多不直接涉及市场准入的“新议题”,并非如同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所论证的那样可以通过贸易自由化带来双赢结果,如TRIPS协定就是一个给发达国家带来不对称的巨大利益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昂贵代价的例证。事实上,传统效率理论在市场准入谈判中较多适用,而在非关税壁垒特别是国内规章自由化中却难以行得通。[16]总之,从公平价值加以分析,乌拉圭回合谈判有着严重的缺陷。数据表明,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将在1995-2001年间使世界收入增加2120-5100亿美元。虽然其带来的利益远高于损失,但损失集中在少数国家。根据联合国发展规划署(UNDP)在1997年的估算,在WTO体制下,从1995年到2004年,48个最不发达国家实际上将每年受到6亿美元的损失,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蒙受12亿美元损失。虽然从全球而言贸易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了,但总共有着1亿人口的44个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重却出现了下降,最不发达国家(占世界总人口的10%)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仅为0.3%,是他们二十年前所占份额的一半。[17]乌拉圭回合谈判重效率、轻公平和对社会正义原则的背离,成为贸易自由化的深刻危机,这在乌拉圭回合之后多边贸易体制内外的发展得到了充分体现。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会议得以成功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受益于西雅图会议的失败以及各方吸取教训达成的措施和妥协。被称为“多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的新一轮谈判共列入19个议题,[18]其主要内容有:(1)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第12段、《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2)农产品(第13-14段);(3)服务业(第15段);(4)非农业产品的市场准入(第16段);(5)WTO规则,包括澄清和改进反倾销和补贴与反补贴领域的纪律(第28段)、澄清和改进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纪律和程序(第29段);(6)争端解决机制(第30段);(7)贸易与环境问题(第31段);(8)政府采购、贸易便利化、贸易与投资和贸易与竞争政策等四个“新加坡议题”,将“根据第五届部长会议以明确协商一致达成的关于谈判方式的决定”,在该会议后进行谈判(第26、27、20~21、23~24段);(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识以及葡萄酒和烈酒以外的产品;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与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以及成员根据第71.1条提出的新发展等之间的关系。(第17-19段);(10)贸易与债务、金融和技术转让(第36-37段)。多哈《部长宣言》强调新一轮谈判在所有谈判议题都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承诺对这些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会议还通过《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关于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的宣言》等5项决定。
上述谈判议题,一方面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深化,可以理解为传统“自行车理论”的沿用;另一方面作为对已有自由化成果的修正,反映了对多边贸易体制若干重要理论和观念的变革。具体而言,多哈回合谈判作为WTO成立以来的首轮多边贸易谈判,与乌拉圭回合虽然在谈判发起时间上相差15年,从乌拉圭回合结束到多哈回合发起也间隔了近8年,但两者之间的继承和延续关系仍然十分明显。这从两轮谈判的农业议题、服务贸易议题、工业产品市场准入议题以及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特殊和差别待遇等谈判议题的比较可见一斑。但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上述几乎所有多哈谈判议题上,与乌拉圭回合的关联并不仅仅体现为对后者的延续、深化和一般意义上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对乌拉圭回合相关成果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公正加以纠正、扬弃和再平衡。最能体现这一点的也许莫过于知识产权议题。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因其对发达国家权利持有人的高水平保护和对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这一合法需要的漠视,而被认为是WTO协议中“劫贫济富”、“抑弱扶强”的典型。具体而言,该协定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了近乎苛刻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立法、执法要求并大大提高了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的成本,但对作为知识产权主要持有者和供应者的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滥用其技术垄断地位的行为几乎没有作出有效的约束规定,同时在发展中国家关注的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方面却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承认。[19]多哈《部长宣言》以及《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已迈出了纠正该协议不平衡性的第一步。除了维护发展中国家获取为保护公共健康所需专利药物的正当权益外,多哈《部长宣言》授权谈判的TRIPS协议第23条规定的对地理标识的保护扩大到葡萄酒和烈酒以外的产品、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与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以及成员根据第71.1条提出的新发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也都属于纠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不平衡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