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而不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本案中,B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作协议规定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而不是保证担保责任。
首先,本案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B保险公司不仅出具了书面的同意承保确认书,而且在收取保费后出具了正式的保证保险保单,保证保险保单不但形式完备而且内容合法,保证保险合同自保证保险保单正式签发时开始生效。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欺诈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能成立,原因在于保险法属于任意法,当事人的约定有优于保险法规定的效力,B保险公司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初关于主动负担提供购车资料和借款人资信审查义务、对于自己书面确认同意承保的借款承担保险责任的承诺,表明其已经放弃了保险法赋予的权利,这种放弃权利的承诺直接造成了A银行的正当信任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再以自己已经放弃的权利来主张合同无效。
其次,本案保险条件已经成就。尽管有关购车资料虚假,借款人根本没有买车,但根据合作协议以及保证保险性质可以确定,保证保险是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的不确定性予以承保,保险条件是否成就应以借款是否发生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购车为标准,购车合同关系是借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以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再次,本案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本案中,双方关于保险事故和免责范围的约定十分明确,除合作协议规定免责范围外,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期还款,均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先承担保险责任,然后向借款人追偿。另外,保证保险本身就是对借款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况的不确定性予以承保,承保的内容是借款人违约的不确定性,不是不确定性的原因,除非双方约定当某种原因导致借款人违约时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保险人不得以该原因的出现来对抗保险责任的承担。投保人诈骗只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约定免责范围,不构成保险公司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
最后,B保险公司违反双方合作协议规定义务的过错行为,虽是导致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该原因不能成为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借口。根据双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规定,B保险公司负责提供有关购车资料并确保真实,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但从后来发生的事实来看,有关购车资料和借款人资信审查资料都是虚假的,B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合作协议规定的审查义务,这进一步说明B保险公司对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