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价值观,但是必须认真厘清什么是真正的“大局”。在我看来,将党领导下制定的各项法律和政策在司法领域中予以准确、严谨地适用就是最高的大局。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党的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最高体现形式。绝不能以某时某地的“大局”为大局,从而在局部地区假借“服务大局”的名义去破坏国家法治。
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和“为民司法”这是对的,笔者作为律师完全赞成。但是,“人民性”的具体价值应体现在何处?很显然,这需要通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且更要保护好“人民”的代理人---律师的执业权利来体现。在我看来,“人民”在没有进入法庭之前,他是人民;一旦进入法庭,所有的人民都有一个统一的称谓——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不管你是官是民或是十恶不赦的被告人,都是法庭的当事人,他们的权利和人格都是平等的,法庭有义务保障他们平等的诉讼权利。律师,就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民”委托的代理人。因此,如果要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就必须善待律师,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你一方面强调司法的人民性,而另一方面又损害人民“代理人”的权利,你说让我如何相信你?
中国的司法改革的“风向”自2008年“两会”后已经彻底逆转。此前,经过“二五”司法改革,无论是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人或是当事人已经有了清晰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则意识、学术意识。尽管这些意识可能是“初步”的,正在继续培养、继续成长之中。但此后,中国大陆地区良好的司法改革动态嘎然而止。目前,最高司法当局正在对中国的司法权进行“外科自残式”或“内科服毒式”的戕害,司法权自身的倒退、弱化、“阳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管你当局承认还是不承认。
没办法,因为有人偏偏要削尖脑袋地、争着抢着地、注定地要使自己成为中国司法改革乃至法治建设倒退的历史罪人!——尽管目前是一片“盛世”之论。
腐败给中国及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造成的危害无以复加。地球人都知道,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的腐败事业可算是腐败到家了,再不遏制,恐怕邓小平担心的“亡党亡国”的事真要发生了。当然,“亡国”可能有点夸张,而且把“亡党”与“亡国”捆绑在一起的“警告”是有人专门吓唬中国老百姓的,我认为中国亡不了!但“亡党”倒是完全有可能。执政党不可不警觉——我这可是掏心窝子的苦口良言呐!
回过头来再聊聊信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