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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的法律思考

  

  2.简化港澳服务提供者内地设立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依现行法规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审批须经设立地的市、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联合审批同意,审批环节多,程序复杂,耗时长,大大影响了港澳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市场的积极性。建议中央有关部门把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审批权下放至省或市一级管理部门。对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审批,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实行限时核准制,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说明理由。


  

  3.设立CEPA实施咨询机构,方便港澳服务提供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法规


  

  设立面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CEPA实施咨询机构,帮助港澳服务提供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按照GATS中对透明度所作要求,任何成员应及时地向其他成员提供影响服务承诺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等普遍适用措施的信息。为向其他成员提供上述规定的信息,每一成员应建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9]内地政府部门可仿照GATS的要求规定,在本地区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设立面对港澳投资者的咨询机构,以更好地帮助他们利用CEPA协议在内地的实施情况。


  

  (五)利用CEPA机制反馈和监督落实CEPA承诺


  

  根据内地与香港CEPA协议第19条规定,双方设立一个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官员组成的联合指导委员会,其联络办公室设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务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负责解释CEPA规定、监督CEPA的执行以及解决CEPA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CEPA的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双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争议。港澳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将利用CEPA遇到的问题通过香港工商及科技局反馈联合指导委员会,利用联合委员会监督内地地方政府履行CEPA承诺,促进双方解决在CEPA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建议联合委员会设立法律法规审查工作小组,对照CEPA承诺,定期汇报法律审查修改进度情况。由商务部牵头各中央各行业主管部门修改部门规章履行义务,落实承诺。由于CEPA是WTO框架下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区际经济协议,更多地体现了WTO规则,但是同时又要坚持了一国两制原则。CEPA内容如何转化为内地法律法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审查机制。如采用司法审查机制需要对内地立法制度进行修改,难度较大,现阶段CEPA的实施仍处于探索阶段不宜采用司法审查机制。而由中央行政部门主动进行法规审查,是目前比较可行和有效的方法。


  

  CEPA的实施促进了内地和港澳的旅游业交流和发展,有利于三地形成共同的旅游市场。内地与港澳应该加强沟通,共同分析阻碍商业投资行为的原因,并在扩大市场开放,增加法律透明度和加强监督履行WTO入世承诺与CEPA规定等方面改善投资法律环境,促进内地与港澳在旅游业领域进行深层次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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