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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的法律思考

  

  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和合资和独资旅行社逐步开放出境旅游市场不仅可以为内地旅游者提供更多的消费选择,而且也有利促进内地旅行社学习和引进港澳旅游经营者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提高内地旅行社的服务水平。《CEPA补充协议三》已经向港澳服务提供者开放广东省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应当在以后逐渐全面开放出境旅游市场。


  

  (二)提高立法水平,提高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能力


  

  现行旅游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旅游市场的发展,应尽快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规。外国的旅游法大多区分包价旅游服务和旅游要素零售服务,把只提供旅游要素服务的零售商也纳入旅游经营者的范围进行管理,并针对包价旅游服务和旅游要素零售服务制定不同的质量服务标准和责任规范。包价旅游服务与旅游要素零售服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包价旅游服务不仅是采购各种旅游要素的服务,更重要的是把采购回来各种旅游要素进行组合设计形成新的完整的旅游产品,这种服务最明显地表现为向旅行社游客提供完整的旅行计划,对消费者直接承担旅游安全责任和整个旅游产品的服务质量责任。包价旅游服务是旅游要素零售服务的再次加工,增值性高。旅游要素零售服务则是代上游旅游要素批发商(如车船公司、航空公司、酒店等)销售统一的产品,如车船票、机票、景点门票、酒店订房代理,服务内容简单,增值性小,旅游要素零售商往往不直接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而是由批发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我国旅游法规应将包价旅游服务与旅游要素服务零售商纳入调整范围,通过对包价旅游服务与旅游要素零售服务进行界定和区别,对以提供零售服务为名却提供具有实质包价旅游服务内容的服务商应进行处罚,以防止扰乱市场秩序,吸引更多的港澳资旅行社进入内地市场进行合法经营。


  

  (三)降低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逐步取消数量限制


  

  应当大幅降低港澳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的门槛,并取消对港澳资旅行社的数量限制。没有经过充分竞争的市场不可能走向成熟,内地政府要树立用开放而不是保护来促进旅游业发展,通过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为向全世界投资者开放市场积累经验,从而保障将来有能力与外国资本进行竞争。


  

  (四)增加法律的透明度,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普适性和稳定性


  

  1.对照GATS和CEPA要求,及时审查和修改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尽早制定颁布《旅游法》,建立统一、严谨和完整的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是消除全国各行政区域之间的地方贸易壁垒,增加法律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的根本方法。依照GATS的透明度原则,每一成员应及时公布有关影响协议实施的普遍适用的任何措施;“措施”指一成员采取的措施,至于其形式为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则不论。[8]国家和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照GATS和CEPA要求,对现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大量的政府文件、行政命令进行审查,将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废除,把透明度原则落实在法律条文之中。地方法规,凡涉及出入境、外商投资、税收、行政手续等事项,应以国家立法为准,不得与之抵触。从内地中央政府与港澳签订CEPA到修改相应的法规以落实CEPA承诺内容,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制定具体的法规条文和措施,中央政府应督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修改法规,制定明确清晰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以免使CEPA承诺迟迟难以兑现。2006年6月签订的《CEPA补充协议三》中规定允许在广东省的香港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但直至2007年3月,国家旅游局仍未就申请试点的资格、申请受理部门、申请手续出台具体的规定,导致广东省的香港独资或合资旅行社无法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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