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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的法律思考

  

  《CEPA补充协议三》虽然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但由于赴港澳签证政策的改变和粤港澳交通便利,广东与港澳语言相同,大部分广东省居民往往以“个人游”身份赴港澳旅游,导致港澳游的组团业务也出现“散客化”,成团率不断降低,港澳组团旅游市场空间发展有限。根据现行的法规,港澳投资者禁止经营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这一最优质的旅游业务,这无疑会大大降低港澳服务提供者通过正式渠道进入内地市场的积极性。由于高端优质的旅游市场不对境外投资者开放,导致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投资者)进入内地市场时非常谨慎。从而影响了港澳投资者对内地旅游业的服务提供。


  

  (二)旅游服务定义不明、分工不清影响了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业的监管


  

  旅游服务具有无形性、不可储藏性、购买与消费非即时性等特点,远比货物贸易复杂,涉及对交通、住宿、餐饮和导游等旅游要素多种服务的购买、组合及再次销售等诸多问题。据国际旅游组织统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部门达12类之多,包括商业服务(购买、出售、出租)、通讯服务、建筑积及其工程服务(如旅游、娱乐设施的建筑)、分销服务(如旅游产品的零售)、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旅游服务和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他服务。


  

  旅游服务的复杂性和关联性对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现行旅游法规没有对包价旅游服务与旅游要素产品零售服务作出清晰定义和分类,也没有对单纯提供旅游要素零售服务的经营者进行管理的规定,从而使得旅游管理部门将难以监督和管理合资或港澳独资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譬如,我国法规明确禁止外商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服务,但没有禁止外商合资或独资旅行社销售与出境旅游有关旅游要素零售服务。实践中,往往存在外商合资或独资旅行社以代订国际机票、代订境外酒店客房、旅游咨询等名义,以化整为零的方式从事内地居民出境包价旅游服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使发现这类行为,也会因缺乏客观的认定标准和依据而难以处罚。倘若大量外资旅游业经营者以化整为零的方式经营出境旅游服务会导致我国对市场准入的保留失去作用。CEPA许可港澳服务提供者经营广东省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这很可能将导致港澳合资独资旅行社利用港澳作为中转地,进一步变相经营内地居民赴其他国家旅游业务。特别是随着旅游市场准入的放宽,旅游服务的定义和分类不清晰所引发的监督和管理问题将越来越明显。


  

  (三)设立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门槛过高阻碍了投资旅游业的热情


  

  尽管CEPA协议对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准入门槛比我国入世承诺标准降低了许多,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由原来的不低于5亿美元降至不低于2500万美元,内地设立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由原来的不低于4000万美元降至不低于1200万美元。但对在内地设立旅行社的港澳服务提供者的不低于250万人民币的注册资本要求并没有降低,而国内投资者只需60万人民币即可注册相同类型的旅行社。除了注册资本过高以外,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还有数量上的控制,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一家。旅行社属于典型的连锁经营企业,需要广布网点才能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益,限制旅行社分支机构的数量也是造成港澳投资者不愿进入内地市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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