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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的法律思考

  

  三、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统计数据显示,自CEPA实施以来,三地的旅游合作与交流主要是通过跨境消费的方式完成,港澳服务提供者利用商业存在方式取得的成果并不明显。这表明在CEPA的旅游业规定关于商业存在进入内地市场的规定中仍然存在一定服务贸易壁垒和限制和其他妨碍港澳旅游提供进入内地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市场壁垒降低了港澳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市场的积极性


  

  纵观我国旅游市场一般按游客前往的目的地分为三大块:1、内地居民在大陆地区旅游的国内旅游市场,2、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赴内地旅游的入境旅游市场;3、内地居民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旅游的出境旅游市场。


  

  一般认为,国内旅游市场发展最为成熟,市场开放程度也较高,所有中外合资旅行社和外商独资旅行社均可以经营国内旅游市场业务。但由于国内交通逐渐发达,旅游信息丰富,自助游和自驾游等新兴旅游方式迅速发展,越来越多旅游者选择以不参加旅游团的方式出游,而是自行购买旅游要素服务(如交通服务)。传统旅游模式的改变使得传统的国内包价旅游(即包括交通、住宿、导游接待等各个旅游要素的旅游服务)市场日渐萎缩和老化(成团率已不足5%),导致国内旅游包价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率下降明显。


  

  相反的出境旅游市场而充满活力和需求。随着内地居民收入水平的增加,宣布对我国开放的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加,外国政府对我国居民旅游签证政策的放松,内地居民赴境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旅游市场将会得到快速发展,相比国内旅游市场经过较为充分地竞争而进入了稳定期,出境旅游市场还正处于迅速成长阶段。而境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由于和内地距离遥远,境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和内地无论在语言还是社会制度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人员进出须办理相应的签证和出入境手续,赴境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包价旅游业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稳定性,不容易像国内旅游市场那样转化为旅游要素的零售业务。同时,由于赴境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旅游业务本身的复杂性也导致出境旅游经营者数量较少,使得赴境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旅游市场的利润在三大旅游市场是最高的。外国包括港澳旅游经营者的优势也正是在出境旅游市场业务,境外旅行社资本雄厚,管理科学,从业人员业务素质高,并且天然地比国内旅行社更为熟悉境外旅游市场的商业运行规则和惯例,在经营出国旅游业务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然而,目前内地经济结构仍然是以制造业为主,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为保护多数实力不强的小型内地旅游企业免受境外大型旅游企业的强烈冲击,我国在入世贸承诺时采用了有限度地开放旅游市场的做法,对开放出境旅游市场作出保留,禁止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而出国旅游和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恰恰是外国投资者最感兴趣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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