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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的法律思考

  

  港澳服务提供者可以较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投资者提前4年进入内地城市设立合资旅行社,而不必限于在加入WTO时指定的5个城市。


  

  3.旅行社的港澳服务提供者资格审查方面:2003年根据入世承诺修改的《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在内地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2005年,为配合《CEPA补充协议二》,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第25号令,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的准入条件,即: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


  

  对设立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的港澳服务提供者资格降低要求,大大放宽其年旅游经营总额的要求,比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投资者年旅游经营总额要求降低超过一半的幅度。


  

  4.旅行社许可经营的业务方面的限制:根据WTO承诺,中外合资旅行社,外资独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业务范围为:(1) 向外国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2) 向国内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3) 在中国境内为中外旅游者提供导游;(4) 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支票兑现业务。中外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不允许从事中国公民出境及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的旅游业务。2006年,在《CEPA补充协议三》中,对原来CEPA中不允许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游服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允许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在内地对WTO的旅游业市场开放的承诺中,出于对旅行社行业的保护,内地并未对外国投资者经营出国旅游、赴港澳台旅游市场作出任何承诺。但CEPA可以说是首次有条件地突破了这一市场壁垒,允许港澳合资旅行社经营广东省居民经营港澳组团业务。


  

  以上CEPA承诺都属于对商业存在的开放。另外,CEPA逐步允许广东省全省、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内地43个城市约2亿居民以个人身份赴港澳旅游。此项承诺属于跨境消费的开放。


  

  从以上法规和文件可以看出,CEPA及其补充协议使得港澳服务提供者享受了比入世承诺中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商业存在方式进入内地市场更为优惠的准入条件。不仅在准入时间上,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比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投资者提前进入内地市场,而且在地域限制,投资者资格审查和经营范围上,港澳服务提供者都比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投资者享受更大的经营自由和特有的优惠待遇。


  

  但是,CEPA并没有违反WTO的规则,WTO倡导全球自由贸易,但并不反对成员之间缔结双边或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均为WTO的成员,同时又是不同的关税区,CEPA作为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议,是致力于在小范围内实现货物及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并不违反WTO协议规则。CEPA的内容并未涉及对非成员新增或提高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的壁垒,完全符合WTO的要求。CEPA现已接受WTO区域性贸易协定委员会三轮审议,并于2006年3月获得正式通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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