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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的法律思考

  

  (三)内地旅游业也在CEPA合作中得到发展


  

  2004年,香港同胞入境达到6653.89万人次,比2003年增加13.2%。全年香港同胞在内地花费69.14亿美元,比2003年增加28.32%。2005年,香港同胞入境达到7019.38万人次,比2004年增加5.49%;澳门同胞入境达到2573.41万人次,比2004年增加19.61%。[3]自CEPA实施以来,港澳同胞入境旅游人次和花费逐年增加,并有明显的增长趋势。


  

  二、CEPA关于旅游业合作的规定合乎并优于我国入世承诺


  

  CEPA中服务贸易开放承诺是在我国加入WTO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基础上,经双方磋商确认的,使用了《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服务贸易部门分类标准。这一部门分类标准来自《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中服务贸易分为4种:即跨境交付、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这四种方式中与旅游业联系密切的主要是跨境消费和商业存在。跨境消费是指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消费者来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消费活动。在旅游业中,即一成员游客来到另一成员境内的旅游目的地,由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向其提供交通、导游、餐饮和住宿等服务。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通过设立任何形式的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即服务提供者来到消费者所在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旅游业中,即一成员的旅行社来到另一成员境内开设旅行社,提供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CEPA协议中,有两项规定是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的方式进入内地市场。相比跨境消费这种单纯的接待服务,商业存在能够让旅游服务提供者真正进入内地客源市场,实际接触内地消费者,迅速和全面地了解内地市场,从而更好地开拓内地广阔的市场。商业存在作为一种投资形式,必将更加紧密地连接起港澳和内地三个市场,促进三地市场的一体化,是三地旅游业深层次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


  

  CEPA的开放措施使港澳服务提供者以先于内地向世贸组织承诺的开放时间进入内地市场,而在某些领域港澳服务提供者甚至享受超出内地入世承诺开放的水平。


  

  1.在住宿餐饮服务方面: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设施,允许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4年(即2005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CEPA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自2003年起,可以独资形式可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且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港澳服务提供者不仅可以较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投资者提前两年进入酒店餐饮业,且取消对注册资本要求和资本构成比例要求。这一领域的实际开放水平已经超过了我国在加入WTO时的承诺。


  

  2.旅行社注册资本要求和地域限制方面: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自加入时起以合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的形式在中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提供服务:(1)合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元人民币;(2)中国加入后3年(即2004年)内,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50万元人民币;(3)加入后3年(即2004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4)中国加入后6年(即2007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将取消地域限制;(5)中国加入后6年(即2007年)内,将取消对合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且对于外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要求将与国内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的要求相同。CEPA规定自2003年起,对港澳与内地合资设立的由内地拥有多数股权(中方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51%)的合资旅行社取消了仅限于北京、上海和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的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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