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配套改革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是在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的基础上平衡地区财力、调整既得利益,是关乎国计民生、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大事。仅仅依靠财政部门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加以认识,并以改革的办法和务实的态度,全面完善我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配套体系。这一配套体系,笔者认为应该包括财政法制体系的健全和完善、预算管理的加强、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权事权的进一步明确、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等诸多方面。此外,还需要相关技术的改善和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等硬件条件。可以说,建立、健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实现横向财政平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在此我们任重而道远。
【作者简介】
何遐祥,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 丛树海主编:《财政支出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页。
参见廖红丰、马玲:《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合作博弈分析》,载《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21页。
参见刘剑文:《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探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第31—32页。
参见廖红丰、马玲:《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合作博弈分析》,载《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24页。
廖红丰、马玲:《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合作博弈分析》,载《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23页。
参见王恩奉:《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载《改革》2003年第1期,第59—60页。
参见徐孟洲:《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思考》,载《检察日报》,2004年2月26日。
参见徐孟洲:《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思考》,载《检察日报》,2004年2月26日。
参见丛树海主编:《财政支出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页。
参见杜振华、焦玉良:《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实现生态补偿》,载《宏观经济研究》2004年第9期,第53页。
参见丁文、张林:《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之反思与重构》,载《武汉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2期,第29页。
参见贾康等:《德国的财政体制及财政平衡机制》,载《研究报告》,2004年第49期
参见蔡方、谭宗智、孙文祥:《德国地方财政横向转程支付的经验及借鉴》,载《天津财税》2003年第8期,第50页。
参见许建国、李波:《我国对中西部转移支付基本模式的确定》,载《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31期,第14页。
陈秀山、张启春:《我国转轨时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体系及其分层问题》,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12期,第8页。
参见刘剑文:《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探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