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我国具有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现实契机。随着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在日趋完善之中。尤其是近一段时间,随着《预算法》的修改和《转移支付法》的制定被提上日程,重塑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契机已经来临。我们应该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加紧研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具体制度,以期在相关的立法和配套措施的改革当中,使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成为法定的财政制度,从而促进我国横向财政平衡的实现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提高。
四、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构想及建议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
所谓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事实上就是指其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地位问题,即我们应该如何确定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体系安排。如前所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体系,只有德国实行纵横交错的模式,而没有任何国家只单一实行横向转移支付的制度。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财政制度的变迁沿革来看,我国应当实行以纵向转移为主,横向转移为辅,纵横交错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因为对我国来说,财政领域内规范化的横向转移支付是一个没有任何实践的新课题,而纵向转移支付虽然不尽规范,但基于中央对地方的权威、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权威而在实践中已经存在和运行多年,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且应当说,中央宏观经济调节和抑制地区发展差距的任务更为重要,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央必须保证足够的财力和宏观调控的主动权。究其根本,这也是由我国单一制的政治体制和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上不可替代的作用所决定的。具体到这一模式的落实上,在短期内实行纵向的财政转移,同时进行横向转移的试点实践,最终过渡到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当是比较可行之法。[14]
(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目标和功能定位
在我国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应该首先明确这一制度的目标、功能定位。从根本上说,转移支付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而直接目标是财政能力均等化。但在中国现阶段,作为一个特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一个转轨时期的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对效率的需求决定了还不能将公共财政能力或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作为现实目标,而应把均等化目标落实为至少具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目标层次上,以保障各地以及各级政府至少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15]明确了这一点,则我国现阶段建立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就应该在于实现横向财政平衡、促进地区合作发展、缩小民族、区域差距。当然,如果从其将来的客观实施效果上讲,这一制度无疑将会减轻中央政府在地方建设上的财政压力,也会促进各级政府和同级政府之间财权、事权的划分,并会产生一些非财政、非经济的客观效果,即对政治、行政体制的改革带来促进。但在现阶段,我们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该首先围绕横向财政平衡、促进区域合作、缩小地区差距的直接目标进行具体设计,而不应过多地追求其它客观效果,否则,必将削弱横向转移支付的现实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