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缩小地区、民族财力差距,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现阶段我国各个地区、民族在经济发展和财政能力上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这一方面是由自然地理环境的不同和历史基础的差别所造成的,但在笔者看来,这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财政体制、财政政策也是分不开的。从建国以后的“全国支援北京、上海”的财政政策,到改革开放后优先发展东南沿海经济的财政倾向,我们长期以来所推行的财政体制客观上拉大了各个地区的发展差距和财力差距;即使是在今天举国进行“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发”的过程中,我们在财政上对这些地区的扶持也远远不够。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因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缺失。如前所述,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毕竟是有限的,而且从转移支付的方式看,也需要通过加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对策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从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需要出发,我们有必要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
其次,这一制度有利于我国实现财政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如前所述,我国长期以来比较多地强调了财政体制、财政政策的效率,对财政公平的关注不够。如果这种地区发展差距和财政上的不公平继续持续的话,很可能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矛盾,可以说,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民工荒”、“仇富心理”、“外来人口犯罪”等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这些矛盾的外在体现。长此以往,这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整个改革开放的大局。而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恰恰能够直接地体现财政公平的要求,直接体现资源从财力富裕地区向财力落后地区的转移,因而能够增强落后地区对财力富裕地区的情感认同,从而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因此,从实现财政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我们有必要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
再次,这一制度有利于我国调整区域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众所周知,在当今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离开了区域经济支持、外部统一市场和对外交流合作,任何地区都很难谋求自己的鼓励发展。这也就不难解释我国民间为什么会自发形成所谓的“珠三角经济圈”,以至泛“珠三角经济圈”等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合作发展的形式。应该说,这种“兄弟式互助”的发展模式,是符合市场规律、适应现实需要的合理模式,但如果合作机制不规范、财政体制跟不上的话,则势必会影响合作的效率,甚至引起地区财政纷争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从体制上对这种民间的自发合作加以引导,从法律上对其加以规制,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区域经济的合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