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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


  

  作为转移支付的一种形式,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理论依据首先就在于财政转移支付合理存在的一般基础,即分级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宏观调控理论和分权与制衡理论。[3]除此之外,研究横向转移支付的财政学家特别注重其横向财政平衡的功能。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各国都普遍存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和财政能力有着显著差异的情况。而且,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结构和人口分布状况等的不同,各个地区在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时,在单位支出成本费用上存在着客观差别。条件较差的地区,在提供相同项目同样水平的公共服务时,经常会需要更多的支出。但在现实体制上,中央政府在制定财政政策,进行财政决策时,更多的关注的是如何弥补纵向财政缺口,却容易忽视各个地区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而且,由于财力的限制,即使中央政府在进行纵向转移支付时对于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也仍然不能充分满足横向财政均衡的需要。从转移支付的方式看,采用中央政府直接拨款方式也难以有效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对策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4]因此,基于财政公平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虑,有必要建立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富裕地区对贫困地区的资金转移,来弥补贫困地区的财政缺口,从而实现地区间财政横向均衡。而且,由于财政成本和利益区域性外溢的可能以及地区合作的需要,不仅是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有财政均衡的需要,即使是发达地区之间也有开展交流与合作的现实要求。这样既能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又能促进地区间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兄弟互助模式(又称罗宾汉模式)。[5]因此,从横向财政平衡和地区合作发展的需要出发,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从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后开始起步的,1995年中央出台《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后,正式开始了转移支付的实践探索。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已经确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已达到一定规模,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和方法也已日趋规范。[6]从形式上看,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包括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原体制补助和上解等四种形式。[7]从实践的效果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的形成,缓解了部分地区财力不足的矛盾,对缩小民族发展差异和地区发展差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为省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起到较好的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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