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这涉及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国际法院能否以及如何适用问题。不可否认,在其他领域,如果涉及到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国际法院一般隐含适用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盖然性权衡标准,如1947年科孚海峡案。在该案中,克雷洛夫(Krylov)法官认为,一国不能建立在可能性基础上谴责另一国,而要证实另一国承担国际责任,必须要有清楚的和不可辩驳的事实。(注:Corful Channel(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v.Albania),I.C.J.Reports 1949,Diss.Op.Judge kry-lov,p.72.)甚至,在涉及案件性质非常严重的指控中,国际法院要求的证明标准即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注: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Bosnia and Herzegovina v.Serbia and Montenegro),I.C.J.Reports 2007,p.76.)这似可类比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案件。
然而,在涉及当事国使用武力解决领土争端案件中,国际法院并没有作出与上述相类似的表述。国际法院的顾虑在于:鉴于当事国对争议领土具有竞争性主张,很难区分其武力的使用属于自卫或非法侵占。正如露丝。泰特尔鲍姆(Ruth Teitelbaum)所指出:”与其他主张相比,法院本来应表明,非法占有的主张要有一个更高的证明标准,如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等。然而,它更愿意对法律标准作出创造性解释,以避免对证明责任确定一个清楚的界限。“[9](P127)
其实,鉴于领土争端的极端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国并没有以一国是否承担国际责任为前提,要求国际法院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如在1999年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卡西基里和色杜杜案中,博茨瓦纳指出,我们将向法庭排除合理怀疑地说明丘贝河的北部和西部的河道为主河道,博茨瓦纳与纳米比亚的边界也在于此,作为其结果,卡西基里和色杜杜岛屿既定属于博茨瓦纳所有。(注:Kasikili/Sedudu Island(Botswana/Namibia),Oral Hearing,CR 99/6,p.12.)在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领土与海洋划界案中,关于管辖权问题,巴林引用了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Gerald Fitzmaurice)的观点指出,证实同意的责任,如果它的存在或效力被否认的话,要用尽当地的司法救济,且同意必须以排除合理怀疑方式证实。(注:Counter-Memorial Submitted by the State of Bahrain(Questions of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Vol.I,11 June 1992,p.24.See also Sir G.Fitzmaurice,the Law and Proced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Vol.II,1986,p.437.)与之相反,有的国家则持反对意见。如在2008年马来西亚/新加坡白礁、中岩礁和南礁案中,新加坡认为,对非常小的地貌的主权的决定,并不能与刑事案件中查明犯罪的证明标准相类比,在领土争端案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没有适用的空间。(注: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Malaysia/Singapore),CR2007/31,p.53.)显然,国际社会对于在领土争端中能否单独,或与其他标准结合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尚没有一致的看法,且国际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实践。因此,这种争论仍处于法理层面的探讨,并未付诸于实践。
概言之,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类推适用国内层面的民法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当事国是否涉及国际责任而采纳不同的证明标准缺乏相对合理性。如前述在涉及国际责任的2007年大屠杀案中,国际法院采纳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无疑,这比其在领土争端的案件中所适用的标准要高一些。其实,一方面,从一些当事国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所提出的证明标准来看,是否涉及国际责任并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前提。另一方面,对当事国而言,从某种意义上领土主权争端的重要性要高于人权问题。因此,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领土争端解决中的适用问题,仍值得国际社会进一步从实践和法理方面深入探究。
三、对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适用的证明标准的评价
(一)隐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