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国际法院和当事国在关于领土争端的案件中,分别提及了”令人信服的证据“、”没有令人信服证据“,”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据“等大致相似的概念。但是,国际法院并未阐述”令人信服证据“与”证据优势“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否将其视为与证据优势标准相并列的证明标准。质言之,证据优势能否涵盖”令人信服“的内涵,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
其实,何谓”证据优势“,并非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程序中所特有的问题。究其根源,在美国证据法上就是一个非常微妙且难以厘清的难题。从美国的国内司法判例来看,有的法院将其解释为”可能性“(probative);有的使用”满足“一词进行注解;有的学者则认为这是”文字游戏“而已。[7](P327)
与此同时,”令人信服“一词,按照《简明牛津英语字典》,是指确定地说服法官或事实裁判者相信事实。(注: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5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而根据有的学者观点,”一方所提供的证据比相对方更加令人信服为证据优势标准的内涵“。[2](P167)甚至,部分学者认为,清晰和令人信服的标准属于”超优势证明标准“、”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等。从此意义上说,”令人信服“属于证据优势标准的应有之义。但是,与清晰和令人信服的标准相比,其”令人信服“的程度相对较低。对此,美国部分学者和相关人士主张,应将它们之间的区别确定一个相对的等级标准或量化处理,以便在实践中参考,并且进行了大致的界定:证据优势标准超过50%即可,清晰和令人信服的标准对证据的说服力(可信度)的要求,要大幅度超过优势标准所要求的50%,但小于排除合理怀疑所要求的90%,即大约在75%左右。[8](P118-119)
由此看来,在国内法上,”令人信服“属于任何证明标准的内涵所在,仅仅不同的证明标准所要求的”令人信服“程度不同而已。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适用的证据优势标准,自然也不例外。然而,国际法院并不能简单将国内法中适用的这种量化标准或等级标准,机械地移植到领土争端解决程序之中。毕竟关于领土争端解决的问题,对于当事国而言,意义非常重大。至于当事国或部分法官所提出的”清晰和令人信服标准“和”确定和令人信服标准“,也不能归于证据优势标准。其原因在于:前者证明标准的要求高于后者。同时,这也反映了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所适用的证据优势标准,在国际层面并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同。
(三)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能否在领土争端中适用问题
不可否认,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程序中,有的案件涉及当事国非法使用武力等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即在涉及国际责任的案件中,国际法院是否仍然适用证据优势标准,抑或单独或同时适用其他证明标准以解决当事国领土争端,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此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例当属2002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陆地与海洋划界案。在该案中,喀麦隆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尼日利亚以武力占领乍得湖地区和巴卡西半岛行为,违反了其国际法义务,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涉及证明标准问题上,尼日利亚指出,一国宣称如此主张必须证实其证明标准,它不仅仅为盖然性权衡,而应是排除合理怀疑。(注: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se,Counter-Memorial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Nigeria,Vol.1,p.645.)最后,国际法院将争议区域的主权判给喀麦隆,同时要求双方均应从彼此占领对方领土上负有撤出军队的义务,并驳回喀麦隆要求尼日利亚承担国际责任的请求。
但是,国际法院对于判案适用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提及。而来自于普通法系的部分法官主张:如果领土争端的案件涉及到武力的使用等违反国际责任的案件,其证明标准应采纳更高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判案。如阿吉博拉指出,所有的喀麦隆诉辩行为(口头或书面),既没有证实也未能证明尼日利亚需要承担国际责任的事实。而且,喀麦隆的主张必须以排除合理怀疑方式予以证明。同时,国际法院对于涉及到国家责任的领土争端案件,也应当使用”排除合理怀疑“最高的标准进行判案。(注: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Cameroon v.Nigeria: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Judgment,I.C.J.Reports 2002,Diss.Op.Judge Ajibola,p.303,pp.599,194.)然而,国际法院并没有采纳阿吉博拉法官的主张。从该案的判案所体现的证明标准来看,国际法院仍遵循传统的证据优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