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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证明标准问题

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证明标准问题


张卫彬


【摘要】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在证明标准方面,主要秉承了大陆法系传统,同时合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传统。但是,基于当事国之间领土争端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且由于主要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证据优势标准置于主导地位。不过,国际法院在适用该标准时存在唯证据而证据的逻辑混乱的现象,甚至有时陷入单纯比较相关证据分量的游戏。这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司法权威的一定质疑。实际上,国际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其证据规则仍处于不断演进之中。鉴于证据优势标准确定性程度相对较低,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定位过高,因此,今后一阶段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的证据标准应界定为“清晰和令人信服的标准”。这也是国际法院证据标准倾向灵活性和当事国要求确定性的意志相互协调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领土争端;证据优势标准;清晰和令人信服的标准
【全文】
  

  一、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适用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在国内法上,一般是指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对案件情况等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在国际层面,其实质在于: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在具体的个案中,对当事国提交的每一份证据价值及其全部证据的综合价值予以权衡及其界定的一种方法。[1](P323)就国际法院而言,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法官更为倾向于法院应当明确规定其解决争端的具体证明标准;来自民法体系的法官基于证据方法灵活性的内在要求,并不认为国际法院采纳的证明标准存在任何缺陷,因而没有必要设定一个严格的证明标准。鉴于《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仅在规约第53条(注:该条规定:“一、当事国一造不到法院或不辩护其主张时,他造得请求法院对自己主张为有利之裁判。二、法院于允准前项请求前,应查明不特依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请求人之主张在事实及法律上均有根据。”)规定了与之相关的条款。至于何为“令自身满意(satisfy itself)”,该条款并没有进一步予以界定其内涵,而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自由心证”。因而,国际法院的证明标准体制似乎反映了大陆法系传统。尽管如此,从国际法院裁定中仍能甄别隐含的四个由低到高具有层级的证明标准,即表面证明标准(prima facie standard)、证据优势标准(evidential preponderance standard)、清晰和令人信服的标准(clear and convincing standard)、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standard)。[2](P166-168)


  

  与此同时,通过分析国际法院有关隐含证明标准的司法判例,可以区分三种不同的类型:一则,不涉及国际责任的竞争性主张的案件;二则,涉及一国的国际责任的案件;三则,涉及指控一国犯有非常严重侵犯人权的国际刑事责任的案件。鉴于领土争端一般不涉及当事国的国际责任,因此,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证据优势标准置于主导地位。


  

  其实,证据优势标准作为解决领土争端的证明标准,已经在先前的仲裁庭和国际常设法院涉及的司法判例中有所体现,如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在该案中,独任仲裁员胡伯认为,即使荷兰本身只有一种根据一些主权行为和主权的外部标志(如旗帜、盾形纹章等)而取得的初始性权利(inchoate right),它仍比美国任何的不完全权利有力。[3](P38)同样,在1931年克利伯顿岛仲裁案中,仲裁庭认为,对于那些不适合人类居住的荒僻小岛,在构成“先占”所需的“有效占领”标准上,可以允许较一般情况较低的标准。因此,法国所提出的历史证据,虽然显示出只比英国人、西班牙人的“先发现”多一点具体的占领行为与占领意图,已足以确立法国“先占”的地位。[4](P317)


  

  1946年4月国际法院正式成立后,在其受理的第一个领土争端案件(1953年英国和法国明基埃/埃克荷斯群岛案)中,证据优势标准就得以体现。如国际法院在研究了大量的古代文件后,得出如下结论:有理由作出一个有力的判断,认为这些文件是支持英国的。随后,国际法院重点对近代以来双方对争议岛屿的有效控制行为进行了比较,并认为此方面的证据明显有利于英国。对此,巴德旺(Basdevant)法官在其独立意见中指出,从这些声称的历史事实,特别是英国杰西地方当局比法国相关地方政府实施了更多的、比较一致的活动,在我看来,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注:The Minquiers and Ecrehos Case,Judgment of November 17th,Indi.Op.Judge M.Basdevant,I.C.J.Reports 1953,pp.83-84.)至于能否适用表面证据标准,英国向国际法院表达了反对的态度:法院不能允许法国以过去某一时刻所发生的特定事件,提出对争议领土具有主权的观点,进而解除自己的证明责任,并将其转移至英国承担。(注:The Minquiers and Ecrehos Case,United Kingdom/France,Oral Argument of Sir L.Heald(U.K.),p.53.)实际上,从判决的内容来看,国际法院支持了英国的观点。而且,在所有涉及领土争端的案件中,也从未适用表面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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