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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重构

  

  (三)打造专业化的司法队伍


  

  重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除了对人身损害鉴定机构进行调整和规范外,还应当对审判医疗纠纷等复杂专业案件的法官进行整合,组建专门从事某类专业案件审判的法官队伍。比如,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可以仿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模式,从民事法官中遴选专门从事医疗纠纷审判的法官进行医学知识培训,打造专家型法官。考虑到我国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涉及面广,设立各种类似知识产权法庭那样的专门法庭会在司法成本、人员配置、组织建构等方面遇到一些难题,因而并不可行。但就专业性强的案件,在案件数量庞大的法院配置相对固定的专职审判人员从事审判工作还是比较可行的。[57]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可以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打造出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这无疑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更好的司法审查,以使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结语


  

  为减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医闹”、上访等非规范化纠纷解决方式对社会秩序造成的不良影响。当务之急在应采取各种措施树立人们对司法的信心,将纠纷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其中关键措施之一在于,确立公正高效的司法鉴定制度。对此,作者提出以下建议作为本文的结论:(1)重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应当以“三公”原则为指导,以为解决纠纷提供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为目标。(2)人身损害鉴定应当统一为司法鉴定,只有司法鉴定机构才能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确保鉴定的专业性与中立性。(3)确立中立的人身损害鉴定启动程序,并对鉴定程序进行系统规范,确保当事人的平等参与。(4)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机制,通过司法审查来确定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减少不必要的重新鉴定。(5)做好重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工作准备,调整现有鉴定机构并加强规范管理,同时打造专业化的司法队伍。


  

  这些建议,可以通过制定证据法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来实现。如果在立法层面上实现这些建议暂时存在困难,则可以通过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如《证据规定》)来实现它。


【作者简介】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9月第1版,第200页。
大陆法系称之为鉴定制度,英美法系则称之为专家证人制度。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案件已经超过100万件,其中占第一位的是交通事故案件,其次是工伤事故案件、雇主责任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参见丁国锋:《我国将加快侵权责任法立法》,载《法制日报》2008年6月15日第4版。
温家宝总理2010年3月14日在两会上答记者问时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资料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法规或司法解释名称或条文
本表系作者根据有关规定整理而成,有点简化,如需引用,请查对原文。本表仅列入对人身损害鉴定做出特别规定的法律文件,未包括仅仅提及鉴定的法律文件,如《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海上交通事故认定中有关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证据作用,具有鉴定的功能,所以列入本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铁路交通事故认定、内河交通事故认定都基于同样的理由列入本表。
柴会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休矣》,载《南方周末》2010年8月19日第A08版。
前引
参见《一桩案件八种结论谁来为鉴定作鉴定》,资料来源cn/society/1999-12-html,2011年3月18日访问。
参见《湖南女教师裸死案续:六次死亡鉴定结果各异》资料来源html,2011年瑠,3月18日访问。
乌鲁木齐在线2009年4月21日报道:《新疆人大代表肉孜,瑡·司马义建议建立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资料来源shtml,2011年3月18日访问。
甘肃法制报2009年11月30日:《系列报道之四利益链条下的变形记》,资料来源瑏“司法鉴定之痛”系列报道之四利益链条下的变形记》,资料来源http: / /gsfzb. gansudaily. com. cn /
system/2009 /11 /30 /011369960.shtml, 2011 年3 月18 日访问。
[美]路易斯·D·布兰代斯:《别人的钱:投资银行家的贪婪真相》胡凌斌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53页。
需要鉴定的事项与普通事项存在重要区别:有关普通事项的真相,但当事人自己往往心知肚明,如甲借给乙瑤也许法院难以查清,万元钱却没有任何借据,也没有证人能够证明;而鉴定事项的真相,可能连当事人自身都不清楚,如在医疗过错致死的情形,究竟受害人的死亡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原因造成的,恐怕医患双方都说不清楚。所以在鉴定事项上,法院很难通过发现唯一的事实真相而让争议双方心服口服,更多的是通过一种程序公正让双方都能理性的接受。
参见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35页。
参见汪建成:《专家证人模式与司法鉴定模式的比较》,载《证据科学》2010年第1期。
前引,汪建成文。
参见周湘雄:《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76页以下。
考虑到交通事故认定的及时性要求,瑩将日常的交通事故认定交给司法鉴定机构缺乏可行性。应当保持交通事故认定作为行政处理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位不变,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可进行程序优化,如增强对当事人的异议救济和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质证认证。
参见陈连康、赵子琴主编:《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争议案例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42页以下。
参见徐静村、颜飞:《司法鉴定统一立法要论》载《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6期。
关于美国的情况,邓世雄:《各国医疗鉴定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年第3期;关于德国的情况,参见杨立新:《德国、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启示4: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鉴定制度之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月22日第6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瑐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参见前引,汪建成文。
参见范跃如:《中止抑或对立---对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选任制度的思考》,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3期。
前引,达马斯卡书,第211页以下。
参见前引范跃如文,相关立法例参见毕玉谦、刘善春:《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瑐瑐范跃如文。相关立法例,郑旭、,第472页以下。
参见崔白洁、杜智慧:《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问题分析与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
参见王鸿晓:《试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主体地位》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王伟:《论民事诉讼中的诉前鉴定》载《南昌高专学报》2010年第4期。
参见王太玉:《浅析民事案件中自行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载《金卡工程》2009年第10期;谌宏伟:《论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的瑑启动---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为主要分析对象》,载《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4期。
参见前引范跃如文。
参见曹云清、钟琳:《司法鉴定启动主体之法理探索》载《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
有关英美法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反思,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第瑑参见[英]詹妮·麦克埃文:《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蔡巍译,版,第210页以下。
参见[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等译,第100页,瑤,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注释〔128〕。
参见[德]罗森贝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瑥[德]施瓦布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第910页。
从我国的证据理论来看,具瑑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当事人书面陈述而不是书证。因为书证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有较高的客观性,证明力较强。而当事人书面陈述仍然是当事人陈述,属于言词证据,主观性较强,证明力有限。鉴定意见本身属于言辞证据,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当然也只能是言辞证据,而不可能成为书证。
参见毕玉谦:《关于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参见前引崔白洁,杜智慧文。
比较详细的介绍,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修订版,第236页以下。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所涉证据材料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组织举证、质证,并进行审查确认。”
参见王旭:《伤残评定标准及赔偿方式的比较研究》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2期;钟庆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瑡,与对策》,载《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2期。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视情要求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审判人员可以视情列席听证会,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
三大诉讼法的用语都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鉴定管理决定》将其改称为瑣“鉴定结论”为了突出鉴定结论的主观性,“鉴定意见”。
参见霍宪丹主编:《司法鉴定通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121页以下。
参见汪建成:《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
参见前引霍宪丹主编书,第124页。
参见余汉春:《影响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因素与对策》,载《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4期。
参见施晓玲:《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载《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3期。
具体分析,参见刘建伟:《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5期。
参见前引,霍宪丹主编书,第130页。
参见前引,刘建伟文。
参见周湘雄:《鉴定结论开示程序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5期。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参见前引,霍宪丹主编书,第138页以下。
参见廖天明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鉴定问题的调研思考》载《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2010年第29卷第2期。
参见朱淳良:《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访霍宪丹局长》载《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2期。
参见宋平:《医疗侵权过错司法鉴定之缺陷与改革》,载《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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