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与融合中的“鸡尾酒论”
——关于法律移植与立法质量评判的点滴思考
刘保玉
【关键词】法律移植
【全文】
现今世界,各国与各民族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各种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之间的融合趋势也日渐明显。例如,从社会制度看,社会主义制度有其优点,但发挥不好也会出现弊端;资本主义制度有其固有缺点,但在对市场经济的推进方面也有其所长。两种社会制度之间,如何彼此学习、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值得思考。我党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可以说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从法律制度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其特点和所长,从历史教科书上,该两大法系的差异是显著的:大陆法系推崇制定法,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为主。但现今我们看到的情势是:英美法系国家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制定法和成文法典,而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某些国家甚至也承认了判例法的地位,两大法系的区分标准呈现出愈益模糊的趋势。在现今各国的立法中,无一例外地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及教训,而无论其属于什么法系。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自然也需要学习他国和地区的先进经验,这点大家看法上基本一致,但如何把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与保持本国的传统结合起来且结合得好,并不是简单的问题。根据本人的研究方向,这里主要结合民商事立法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国外法律文化的移植、借鉴与中国特色的塑造——易于立论但难以操作的命题
无论是哪国的立法,都是要讲究法律方法、坚持一些基本的指导思想或立法原则的。立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有多个方面,其中不能忽略也是最难妥善处理的,就是对国外(包括国际)法律文化的借鉴、移植与本国法律的特色塑造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的诸多法律制定中,无论是官方的指示还是学者的主张,都提出“既要学习、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又要立足中国实际、尊重中国国情”。这是一个具有广泛共识且其正确性无可置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而同时,这恰恰也是一个易于立论但难以操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命题。
以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为例,在该法制定过程中,就曾遭致两个方面的批评和质疑。其一,是个别守旧势力和持极左政见的人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方向”、“主导思想是想搞私有化”、“平等保护原则将会进一步加剧贫富分化”、“占有、善意取得制度将会为侵吞国有资产提供法律依据”、“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条文”,因而应当“立即下马,彻底整改”。尽管这种欠缺物权法和相关法学常识的“无知无畏”的指责纯属无稽之谈,是对中国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政策和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的一种“反动”,经过学界的深入讨论和拨乱反正,立法机关最终也未采纳这种意见。但从另一角度看,可以把其中的某种指责归之于是认为我们的立法脱离中国实际,“中化不足”。其二,具有英美法背景的一些学者,认为物权法草案过多地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和规定,而未吸收英美财产法之所长,存在严重的弊端,主张“废弃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僵化模式,依英美财产法模式推倒重来”。这种指责和建议,亦未被立法机关和多数学者所接受。但从另一角度看,我们不妨把其归之于认为我们的立法“西化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