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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毒品犯罪主观要件与立法特征浅析

澳门毒品犯罪主观要件与立法特征浅析


赵奕


【关键词】澳门毒品犯罪;主观要件;立法特征
【全文】
  

  目前,除澳门刑法典等刑事法律以外,打击有关毒品犯罪的单行刑事法令——贩卖及吸食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法律制度(第5/91/M号法令),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毒品种类的最新变化,2001年又颁布第4/2001号法律,对毒品种类范围作出了补充,使澳门的毒品管制法律制度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一、毒品犯罪的主观要件要求


  

  毒品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标准。但是,在刑法理论上,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是否同样适用于毒品犯罪?


  

  2004年3月某日,澳门海关在截查一名于珠海经关闸来澳的女士朱某(持往来港澳通行证)时,查出行李中所携带的200粒瓶装药品中含有氰苯呱酯及阿托品,这两种物质均受第5/91M号法令所管制。为此,对嫌犯采取拘留措施及扣押有关药物。


  

  据嫌犯供称,药品是在珠海药房以8元人民币一瓶购买,用于治疗腹泻,购买时无需医生处方。


  

  根据第5/91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无医生处方,即使持有受监管的物质或制剂作治疗用,也要科处罚金。第34/99/M号法令规定,如出入境人员携带受监管药物而未能出示医生处方,应由卫生当局确认使用有关药物的需要。海关须扣留未能出示医生处方的有关物质或制剂;如澳门卫生局对使用之需要不与确认,海关则予以扣押。对涉及被监管药物的违法行为提起程序、进行调查及科处处罚属卫生局的权限,涉嫌犯罪的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这类案件中,区分违法与犯罪的标准,就是要确认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由于故意的认识因素中包括必然与可能两种情况,故而直接故意又可分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样包括必然和可能两种认识因素。所不同的是对于危害结果采取追求与放任两种不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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