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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表见代理

试论表见代理


张兆纲


【关键词】表见代理
【全文】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合同法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据。


  

  二、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规定在相应的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表见代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二)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促进交易。从实践来看,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交易行为,如果使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行为概不负责,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无权代理的效力,会使人们视代理为畏途,而不敢或不愿与代理人交易。如果相对人需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财力去调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后,方敢进行交易,方能确保交易安全,则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简便、迅速、高效的要求。在无权代理中,交易如果常常因被代理人单方面的任意而被否认,这不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而且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倡导的效率原则。而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则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及其固有功能,促进社会交易。


  

  (三)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弥补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表见代理产生之前的代理制度仅设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形态。表见代理的设置,使无权代理制度一分为二:即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而表见代理侧重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自此,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均得以在代理制度中寻到法律保护,代理制度也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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