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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官断层之联系

  

  司法与行政管理人员未有区别的使用是法官断层的主要因素。通过上文的数据可以看到,汶上有法官资格的人数为76人,9个业务庭占有31名,而其他非审判部门的法官有43名,约占法官总人数的60%。其中立案庭法官有4名,执行局法官有12名,其他28名法官则分布在司法行政管理或后勤保障部门,约占法官总数的39%。但是,这种分布归根结底仍然是由行政编制的固定性造成的,因为根据编制要求,司法行政管理或后勤保障部门多是内设行政单位自然要求公务员身份(法官)的人,目前汶上法院需要事业编身份的部门仅是机关服务中心,其人员编制数量又不能超过4人。


  

  法官退休(内退)的年龄界定也是法官断层的重要因素。同样以上文的数据可知,我院工作人员多是从三十几岁才能够具有法官资格,约42%的审判业务庭法官在40岁以上,同时,法官退休的年龄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一样也是53岁内退,以今年为例,我院将要有4名法官退休,而接班的法官还没有出现。当然,法官的断层原因还有一些其他因素,诸如法官职业风险大、待遇低、压力重等所造成的人员流失问题,限于内容要求不再赘述。


  

  四、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措施


  

  通过法官断层的原因分析可见,司法考试制度本身不是法官断层的主要原因,相反它是遴选法官的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通过逐年递增的司考人数来看,司考法考试制度本身没有什么问题,笔者通过向近三年来该院参加司法考试的35名干警做过一次问卷调查发现,有32名的同志认为目前按的司法考试制度比较好,其三位同志只是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再提高外,也没有提出其他意见。因此,笔者主张解决法官断层的问题,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不是主要因素,当务之急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做起:


  

  (一)改革法院编制设置。法院法官单独选任,法官不再列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行政编不再是法官的身份条件,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再通过一些考核和考察合格都可以成为法官。


  

  (二)延长法官工作年限。法官和其他国家公务员不同,其工作性质的专业性和经验性使得法官的工作年限有理由有必要高于其他一般公务员工作年龄。而现实是法官53岁即要内退,不能再从事法院工作,其实是一种很大的资源浪费。建议以后法官退休的年龄为65岁左右。


  

  (三)中院以上各级法院录用法官要从基层法院遴选。中级以上法院法官的选拔不应向选拔其他公务员一样直接招考没有基层法院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上级法院的法官应该逐级从下级法院选拔。所有法官通常情况下应该有在基层法院工作的经历和业绩。提倡这种做法几经不是一年了,但上级法院难以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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