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配方案合法性的审查。这个问题涉及到对民主议定程序的理解。如前所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分配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这是分配方案合法性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也是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首先应该审查的必要条件。但是,分配方案具备形式要件后还不够,还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即是否存在将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排除在分配方案之外,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是否在分配数额上一律平等,是否有损害妇女、儿童利益的现象存在,等等。只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合法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依据。
(三)资格的认定需与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并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获得征地补偿费的最主要的依据或者前提条件,这是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必须解决的问题。但 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受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后,往往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没有得到确认,需要另行提起诉讼确认资格后再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为由,从而驳回个人的起诉。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错误的,虽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获得征地补偿费的主要条件或主要依据,但无须另行诉讼予以解决,而是应该在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即在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中,首先要对个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在解决这一问题后,才能确定个人是否享有分配权,进而确定如何分配的问题。
(四)如何理解“分配数额”。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涉及到对“分配数额”的理解问题。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清楚的知道,征地补偿费实际上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因丧失土地所有权而作的一种补偿,它并非集体土地所产生的一种收益。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级村民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有权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去向问题,即征地补偿费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分配以及分配多少,是否将征地补偿费作为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用于第三产业的发展,以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和生活问题,或者将部分征地补偿费用于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如修建学校、养老院等。因此,征地补偿费有可能不予分配,也可能全部予以分配或部分予以分配,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多与少,即“分配数额”是无权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