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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法律问题分析

  

  (六)劳改、劳教及服刑人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劳改、劳教及服刑人员,均是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人,这些人员虽然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当然应当予以保护。况且这些人在劳改、劳教及服刑期满后,大多仍需回到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与生活,确保这些人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仅有利于他们的生产与生活,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及应注意的问题


  

  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处理本着以下原则进行:


  

  (一)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是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最基本的原则,凡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都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所规定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处理各种纠纷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根除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使女性真正获得与男性一样的权利。


  

  (三)有利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原则。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定要从有利于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原则出发,严格按照党在农村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办事,正确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对享有分配权的要坚决予以保护。


  

  (四)着重调解的原则。着重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方法,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作为新类型的民事纠纷,由于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且我国目前对处理此类 纠纷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问题还没有有效解决,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们在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不能简单处理,要根据当事人和农村社会 的特点,对这些政策不明、难以处理的疑难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作到案结事了。


  

  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处理遵循以上基本原则外还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理解“分配方案确定时”。根据《解释》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解释的精神,并不是所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有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费,这里涉及到如何理解“分配方案确定时”的问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集体经济组织所确定的“分配方案”系两个不同的时间点,而且方案的确定者也不同,前者是国家在征收农村土地时根据有关的补偿标准所确定的安置方案,而后者却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补偿费后根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所形成的征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如何分配的方案。因此,只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得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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