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面临的两大困难
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它既涉及到集体经济的利益,又涉及到众多农民个体的利益,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村地区的 社会稳定,以及党和国家在农村政策的公信力和贯彻实施。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因而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不少的困难。其主要表现为: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难以认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因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前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作出规定,故在实际操作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存在不少争议。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也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标准,因而认定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从而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影响了人民 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1]
(二)纠纷双方矛盾尖锐,已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分配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实际过程中,分配方案的形成,往往带有很多的行政色彩,即村民委员会的领导过度使用行政手段或者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自己在村民中的威望,过多地干涉分配方案的形成,使得本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却被排除于分配方案之外,或者对相同条件的人实行差别对待,从而引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还不排除个别腐败现象的存在,使农民所得很少,农民没有办法好好生活只有四处上访,希望找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这样,社会矛盾变得尖锐起来,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也给当地政府和整个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无形中也增大了人民法院审理工作的难度。
三、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类型
根据《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也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放弃统一安置,就应当予以支付。对这两类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不存在争议,况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因征地补偿费分配而产生的纠纷,在实践中主要有下列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