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法律问题分析
刘来双
【摘要】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近几年来所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纠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它既涉及到集体经济的利益 ,又涉及到众多农民个体的利益。据此,本文结合审判实践着重概述并分析了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面临的困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新定位以及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类型及处理等法律问题。
【关键词】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配数额
【全文】
随着城市化、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农村集体土地转也变得异常活跃,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也随之产生。本文仅就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一简单分析。
一、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法律依据
一段时间以来,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否应由法院受理,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分歧。有的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甚至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做法很不统一。其根本原因就是对农民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不一致,即双方之间究竟是否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1年7月9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 [2001]51号)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2002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类似问题的请示所作的(2002)民立他字第4号答复则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针对两种不同的答复如何取舍,不言自明,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作为全国法院主管立案的最高权威机构,其答复当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正是根据这一答复,许多法院对此类纠纷都未能受理。直到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至此,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应否受理的争议划上了一个句号,也使得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