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角色的转换》

  

  (四)赋予检察机关程序内的抗告权


  

  从国外刑事诉讼制度看,大多数国家都赋予控辩双方针对法官在审判中违法行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力)。日本、德国等国家采取的是抗告形式。在日本,抗告是不服法院的决定或者命令而提出的申请,包括一般抗告和特别抗告。一般抗告中有即时抗告和通常抗告两种。(1)即时抗告。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法院的决定可以提出通常即时抗告(第419条)。提出的期限为3日(第422条)。在即时抗告期间内提出即时抗告的,裁判停止执行(第419条)。抗告有理由的,用决定撤销原决定,必要时再次裁判。(2)通常抗告。对法院作出的决定可以提出通常抗告。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能提出通常抗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第419条但书);对判决以前作出的涉及法院的管辖或者诉讼程序的决定,不能抗告(第420条第1款)。但是,对逮捕、保释、扣押、退还扣押物、鉴定扣留的决定,可以抗告。一般抗告没有停止裁判执行的效力,但是在原审法院用决定作出抗告裁判以前,可以停止执行。特别抗告是对于法律上不能提出不服申诉的决定或命令,只能以刑事诉讼法405条规定的事由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抗告。特别抗告提出的期限为5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4条至311条也对抗告程序作出了规定。“抗告制度的价值在于,使控辩双方对于审判活动提出异议的权利,上升为一种诉讼职能,并通过中立的第三方予以裁决”。[21]这种抗告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如果把现行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意见”转换成抗告职能,不仅消解“纠正意见”的行政化色彩,克服了现行审判监督职能游离于公诉职能之外的弊端,而且由上级法院对抗告作出裁判,增强了审判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作者简介】
张兆松(1962-)男,浙江金华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蒋德海.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不应混同.检察日报,2008-04-4.
侯少文.监督的含义及其与制约的区别.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9).
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79~1989)(第2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67.
张书铭.诉讼制约与诉讼监督的关系.检察日报,2011-08-3.
韩大元.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路径.法制日报,2011-08-24.
孙谦,童建明.论监督监督与程序公正.人民检察,2010,(2).
朱孝清.检察机关集追诉与监督于一身的利弊选择.检察日报,2011-01-21.
向泽选.刑事审判监督机制论.政法论坛,2008,(1).
杨玉俊,胡春健.刑事审判监督制度之完善.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4).
樊崇义,张中.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结构之调整.环球法律评论,2006,(5).
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18;157.
冀祥德.控辩平等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90.
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1).
贺日开.司法权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重点及起点.江海学刊,2006,(6).
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第2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07.
张智辉.检察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45.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95.
徐军.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229.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