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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角色的转换》

《论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角色的转换》


张兆松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行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与制约权存在矛盾。解决审判监督权与制约权矛盾的途径只能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淡化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才能实现,即检察机关的角色由监督者的角色转换为制约者的角色。同时赋予审判机关同等的监督检察机关的职能,最终实现检、法两个机关司法权力的有效制衡。
【关键词】检察机关;审判监督;互相制约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又在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审判监督机关,而这种角色定位是相互冲突与矛盾的。如何化解这种角色矛盾关系,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未来发展方向,也是当前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与制约的界定


  

  (一)监督与制约的含义


  

  从政治学视角看,权力监督是指为了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监督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对监督客体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或惩戒活动;权力制约是指同一层次的国家权力之间在分权或分立的基础上,彼此约束、限制、牵制,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活动。


  

  在监督理论中,通说认为,监督权的内部构造和运行机制表现出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即其上下性和单向性。在权力位阶中,监督者必定处于上位,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非平等的;监督行为是针对被监督者的违法性而实施的法律行为,监督者可以监督被监督者,而被监督者却不具有相对应的监督权力,即被监督者只有无条件地接受这种监督的法定义务。在任何情形下,监督者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对法律监督,认为它是一种单向的、绝对的国家行为,具有国家性、权威性、专门性、上下性、服从性和超然性等特点。如有的学者认为,从词源看,监督一般都要求监督者的地位要高于被监督者。所谓监督就是上对下的观察、指导和控制。由此,监督关系中,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是不平等的,监督者的地位通常要高于被监督者。……一般来说,权力监督用于上对下的不同主体之间。[1]有的认为,“权力制约不是单向的,而是互向的,多向的。而权力监督则是单向的,是权力的所有者、委托者对权力的受托者的一种控制,后者对前者没有反向的牵制权、控制权。”[2]


  

  (二)审判监督与制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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