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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制度的实践困境和完善路径》

  

  (九)实行羁押场所和办案机关分离制度


  

  逮捕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被羁押在由公安机关控制下的看守所或拘留所中。“假如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审判前的侦查阶段,嫌疑人、被告人始终被羁押在警察控制的看守所或拘留所中,那么,不论羁押的决定是由哪个机构作出的,他们都很难摆脱成为侦查的工具或刑事追诉的手段等命运。”{7}羁押场所的控制权涉及到被羁押人掌握在谁手中的问题,进而关系到羁押过程中对人权保障问题。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对羁押场所的设置作出了明确的法律限制,一般情况下,在司法官员就羁押问题举行司法审查之前,嫌疑人羁押在警察控制的拘留所里,而在法官经过审查作出羁押决定之后,犯罪嫌疑人通常被羁押在监狱或其他不由警察、检察官控制的监禁场所里,这样,逮捕与羁押实现真正分离。这种制度设计,对于防止和减少侦查官员对嫌疑人的刑讯逼供,确保嫌疑人充分地行使权利,都是极为有效的制度保障。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不直接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由其管理看守所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羁押场所与办案机关分离后,应明确规定,对于羁押即将到期的,由看守所通知有关办案机关;期限届满仍不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的,看守所有权立即释放嫌疑人、被告人。


  

  (十)建立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


  

  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来自社会公众的代表对羁押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独立巡视,巡视人员通过巡视羁押场所的羁押条件、查验羁押记录、与被羁押人进行单独访谈,以确认被羁押人是否受到了人道待遇、羁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被羁押人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的对羁押场所的监督、检查制度。据有关资料介绍,在1977年欧洲一些专家开始讨论独立巡视制度,其创意来自于国际红十字会对战囚的巡视工作机制。1987年,《欧洲预防酷刑公约》确立了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英国《2002年警察改革法令》使羁押独立巡视制度最终上升为法律。法国2000年6月15日出台的第2000-516号“关于保障无罪推定原则和被害人权利的法律”,明确规定,将拘留置于议会和检察官的监督之下。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可以随时访问拘留所,并且可以访问监狱、先行羁押中心,以及外国人留置等待区。{8}基于有必要建立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的理念,2008年3月,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辽源市公安局与中国人民大学一同组成项目组推进了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在当地的实施,巡视的对象与地点确定为辽源市公安局看守所,20名巡视员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出。2008年11月16日“中欧遏制刑讯逼供合作项目结项暨辽源羁押巡视制度试点总结研讨会”在吉林省辽源市召开,与会中外法律学者和实务界专家认为,辽源试行的羁押巡视模式开辟了公众监督司法的一条崭新之路。“羁押巡视制度扩大了社会对司法的监督途径,将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结合了起来,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被羁押者合法权益,是对检察监督的一种有益补充。”{9}羁押场所巡视制度作为推进羁押场所公开化、透明化的一项有效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羁押场所制度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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