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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制度的实践困境和完善路径》

《侦查羁押制度的实践困境和完善路径》


张兆松;王显祥


【摘要】我国侦查羁押制度存在着羁押期限过长、延长羁押期限理由的含糊不清、相关规定互相矛盾、审批程序行政化、羁押场所的非独立性等问题。完善侦查羁押制度的路径是:适当缩减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明确规定逮捕后最长羁押期限,明确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修改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权,规定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不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明确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和批准机关,实行羁押审批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建立羁押复查制度,实行羁押场所和办案机关分离制度,建立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
【关键词】侦查羁押;特点;缺陷;完善
【全文】
  

  一、我国侦查羁押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侦查羁押是指在侦查阶段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状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到128条对侦查羁押期限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4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些规定大体上规范了羁押和延长羁押的期限及理由。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羁押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逮捕与羁押一体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拘留和逮捕直接与羁押相连,其性质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羁押。拘留和逮捕一旦执行就是实现羁押,人身自由权即被剥夺,只是拘留与逮捕的适用范围和羁押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在我国逮捕既是指一种剥夺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法定行为,即实施逮捕,又是指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持续状态,即在特定场所的羁押。在我国未决羁押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强制措施设置,也没有独立的羁押程序,而是把羁押作为逮捕的当然状态。逮捕是羁押前提,羁押是逮捕的后续,是逮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个完整的刑事羁押期限,既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又了包括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的羁押期限。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制,嫌疑人一经逮捕即意味着长时间羁押,检察机关在羁押期间并不进行合法性审查。被告人所承受的羁押期间一般要等到法院的判决出来之后才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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