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过程中毁损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王志凯
【关键词】
刑法;盗窃;故意毁财;刑罚;区分
【全文】
基本案情:2011年5月31日、6月1日,某公司临时工高某、王某、郑某,因为工厂经常拖欠他们工资,三人就利用上夜班的机会,两次盗割公司还原二车间还原炉内的电缆(未投产使用),造成还原炉电缆毁坏,经鉴定该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456元,安装费用人民币23752.23元。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等三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理由是三人虽然直接目的是为了盗窃电缆,但是他们盗窃的手段是破坏性的,并且从数额来看,盗窃钱物只有人民币2456元,而毁坏的还原炉电缆安装费却达人民币23752.23元,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理,应当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某等三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三人以窃取财物为目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目的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等心理将财物毁坏。至于三人在盗窃过程中毁坏其他财物,属于牵连犯,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认定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高某等三人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三人主观上有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事前经过预谋,由高某在还原车间二楼放哨,王某和郑某用还原车间的压力钳子剪断电缆,分两次秘密将价值人民币2456元电缆偷出后,由郑某销赃后每人均分160元钱。可见,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其次,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其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等心理;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丧失价值,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注意这里的“毁坏”,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或者使财物受到破坏而部分地丧失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本案中高某等三人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非其他。
再次,高某等三人在盗割电缆中同时造成还原炉电缆毁坏,致使公司损失安装费人民币23752.23元,该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理由: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行为人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构成另一独立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围绕本罪成立。本案中三人的主观故意是窃取财物,其所实施的用压力钳子剪断电缆等行为都是为了这一主观目的而实行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本案中三人盗窃电缆是目的行为,而剪断还原炉电缆是方法行为,符合数个行为的构成要件。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本案中三人想要偷走电缆就必须将安装好的还原炉电缆剪断后才能拿走,这两个行为是密不可分的。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了其它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目的,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其它罪名,这里包括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了其它罪名两种情况。本案中三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其在盗窃过程中采用的方法,给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又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