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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定假日、假期理性的法律规制

  

  如果我国年休假、探亲假制度得以完善,职业劳动者的年休假、探亲假权利得到保障,人们根本不需要什么“五一”长假!不需要“十一”长假!因此,我国法定节假日的制度缺漏实际上与法定假期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只要职业劳动者的年休假、探亲假权利得到保障,“五一”、“十一”便可以放假一天,也可以将上述三天假日转移至中国传统节日!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以及新加坡等地协调节日、假日、假期的先例值得大陆学习。同时,大陆立法界、学界也应反思,为什么我们陈旧的制度、无法操作的制度竟然随意间十年、二十几年无人问津?!


  

  针对我国法定节假日、假期的制度陈旧和缺位,立法规制节日、假日、假期的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已成当务之急,如果民俗学者、社会学者倡导恢复传统节日旨在宏扬中华传统文化,为恢复传统节日不吝呼吁的话,行政法学界、劳动法学界、社会法学界乃至立法学界当责无旁贷为恢复传统节日鼓与呼!为中国法定节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期的理性化而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者,我们不应在享受着两个超长假期时忘却工作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中的职业劳动者,他们没有我们这么长的假期,但是他们需要假期,这是他们的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只有实现节日、假日、假期的理性法律规制,我们根本不必未“三大长假”制度所累,根本不必担心传统节日无假的问题!


【作者简介】
郑尚元,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笔者遍寻相关资料,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假日、假期理论文章、专著可以借鉴,出现的一些素材多以发言、观点等形式出现,未有理论性、学术性的成果可供参考。
1949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元旦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五一”劳动节放假一天,国庆节放假两天。
纪宝成.增加除夕清明端午七夕中秋为法定假日.ht2tp://news.qq.com.2004-09-03.
关怀.劳动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的“本法第37条所称其他‘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包括:(1)“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2)春节(农历初一至初三);(3)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日(民族扫墓节前一日);(4)端午节(农历五月五日);(5)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6)农历除夕;(8)台湾光复节(十月二十五日);(9)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参见:陈沂:《劳动基准法》,书泉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34页。
王全兴.劳动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佚名.传统节日,爱你太难吗?http://www.southcn.com/ntsq/sqrdgz.2004-05-11.
迟智广.“假日经济”别挤啦.法制日报,2000-10-14(5).49
参见台湾地区2002年12月25日修正之《劳动基准法》。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将要出台的《公务员法》只规定了“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休假??”,至于如何休假仍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如何休假?这些问题即使《公务员法》出台后仍是一个遗留问题。
“固定工”早已消失的无影无踪,这一名词已经随计划经济体制一起走进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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