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传统节日设定为法定假日,尤其是清明节、中秋节应各放假两天。清明节、中秋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近半个世纪以来,尽管这两个节日没有设定为法定假日,但老百姓过节却未曾中断,即使“有节无假”,有条件的人们还是想方设法过节,如清明节扫墓,不少官员,尤其是级别较低的官员放下手头工作,前去扫墓几乎被上级所认可。至于普通民众而言,从来就没有禁止其清明扫墓的规定,只是决定于其有没有时间。清明节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的“节日”,“中秋节”是中华民族除春节之外的第二大节日,中秋团圆、中秋赏月、中秋月饼等中秋节文化已绵延千年,作为传统节日,不论公务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要过节,只是部分人因“有节无假”而无法团圆而已。至于传统节日——春节,建国以来即设定了三天法定假日,事实上,从初一至初六的放假已经成为不成文的规定和习俗,1999年后因合并前后四个休息日,成为七天长假。笔者以为,春节“七天长假”可略作修改,春节仍坚持放假三天,但应是除夕日加上农历初一、初二,这样可以保留中国传统节日“除夕”。“除夕”本属于传统节日,大年三十、春节晚会已经形成了新时期除夕的过年文化,除夕放假使人们有了一定的准备时间,然后将春节三天法定假日与前后两个休息日合并,仍为七天假期。公务机关从农历初七开始上班,可以使政府及其部门更快地投入运转。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公务机构年三十下午开始放假,形成了事实上的七天半假期,这样长一段时间公务部门“关门、歇业”是不应该的!
上述法定节日、假日改革,在于将节日、假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人民能够“有假过节”,此外,亦能宏扬中华传统文化,使年轻一代更好地接受传统教育,不因时势变迁而忘却传统。同时,传统节日的假日化使相当一部分公务人员能够合法起去扫墓祭祖,中秋节能够团圆赏月,同样,也可避免公务私办,公车扫墓等有损党风、政风事件的发生,放假期间公车私用的当事人至少可以收敛一些!因此,将上述两个大的传统节日设定为法定假日有利无弊。值得一提的是,将这两个节日设定为法定假日后,不宜再与“大礼拜”合并,与该节日与周休息日重叠,便不再增加休息时间,以利于公务部门正常运转!
(二)完善中国法定假期制度
法定节假日的不合理性根本上是由于我国法定假期的制度缺失造成的。近年来,我国法定假日突显其不合理性,归根到底,是我国职业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都没有法定假期造成的。试想,非职业性劳动者,如农村居民的旅游探亲需要“七天长假”吗?没有必要!他(她)认为合适的时间皆可成为其旅游探亲的时间。对于职业劳动者而言,假期显得尤为重要,没有法定假期便无休闲、调整的时间。“9.11”事件发生时,美国总统布什正在戴维营休假,应当说,总统日理万机,事务千头万绪,即使这样,其法定假期是其本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当了总统就丧失了休假的权利。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实施十年过去了,至今我们尚未看到国务院出台任何年休假的具体行政法规。此外,《劳动法》只适用与企业与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如何休假连象《劳动法》这样原则性的规定都没有。上述表明,我国职业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休假存在严重的制度缺位。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10]可以说,台湾地区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劳动者休假规定比较明确,雇员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享有休假的权利,雇主有依法使雇员享受休假待遇的法定依据。《劳动基准法》第41条规定:“公用事业之劳工,当地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停止第38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假期内之工资应由雇主加倍发给。”这样,加班加点未能休假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双倍的工资待遇。同样,其公务人员的休假亦有相应的规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