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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定假日、假期理性的法律规制

  

  三大长假成为“全民”性假期,也就是说社会上大部分人群依赖上述三大长假进行文化消费和娱乐消费。客观上讲,“假日经济”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增长指数,是障显地方政府政绩的最好标示,但是,这样的长假最终演绎成这样的结果:法定长假成为发展经济的一剂“良”药。这种法定长假与传统节日毫无干系,人们度假与过节严重脱节,三大七天长假中只有春节成为回家过年、探亲访友的节日,其他两个长假则主要是外出旅游观光。这样,仅以交通为例,三大长假,人员流动并非扩散型流动,而是定向型人员流动,主要集中于各旅游景点。因此,在现行法定假日制度之下,七天长假恐难以抑制其负面效应。


  

  上述表明,三大长假中至少有“五一”和“十一”基本上没有发挥其节日功能,更未体现其纪念日的功能。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三大长假不合理,没有这样的长假我们如何获得更多的休闲娱乐机会?难道能够回到过去“五一”放假一天、“十一”放假两天的旧制度中吗?显然,使我国职业劳动者获得更多的休闲娱乐时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生产水平、科技水平提高的结果,假日、休息日不可能越来越少,只能越来越多,问题是如何搭建合理的法定假日制度,并将法定假日与职业劳动者的法定假期形成有机的结合。三大长假从某种意义上讲,增加了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时间,人们有更多的时间旅游、观光、购物、探亲,但是,旅游、观光、购物、探亲是否有必要“蜂拥而上”、“一体休假”呢?显然不是!三大长假期间,几乎所有公力机构都停止办公,尤其是服务性公力机构同样停止了办公,只留几个值班人员,三大长假实际上造成了政府公务部门及相关机构长达21天的业务停顿,例如,由于基层民政部门的放假,想在三大长假期间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只能等到节后上班。因此,三大长假造成的政府公务业务停顿的后果不容忽视,事实上,一些重要的行政部门和机构,如公共安全、警务等部门节日期间许多人不仅不能放假,反而需要加班,形成了法定假日权利享受的不平等,而且这些部门在三大假日期间是年年如此,丝毫不敢懈怠。


  

  比较而言,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政府存在过这么多连续一周以上的公务停顿,也就是说,从每年的5月1日到5月7日;10月1日到10月7日,包括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不仅老百姓可以放假休闲,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随之“关门”、“歇业”。这样的假日可以说世界上绝无仅有,三大长假的负面影响远远不止经济领域中的交通拥挤、服务下降、旅游景区负荷沉重的问题,而且涉及政务问题。


  

  三、我国法定假日改革及节日、假日、假期制度整合的学理分析


  

  (一)改革我国法定节假日制度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全民放假的10天假日,应当说都属于节日,如新年是西元新年,是和圣诞节连在一起的西方的传统节日,西方国家的民众都要过这样的节日。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对于华人而言,几乎人人都要过这样的节。而“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虽然法定为节日,但是,对于民众而言并未有节日的感觉,因此,这两个节日对于我国人民而言根本谈不上节日的问题,只能算作纪念日,纪念日是否该放假呢?笔者认为,纪念日不一定都放假,例如,“七一党日”、“七七事变纪念日”、“九三光复日”等等都可以成为人民群众的纪念日,但这些节日都没有放假,皆为“有节无假”,但同样能够产生纪念的作用。对于劳动节、国庆节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国庆都要放假,中国也应放假——一天即可!这些日子民众放假,公力机构亦应停止办公。这样可以避免5月1日至5月7日、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公务部门“关门、歇业”造成的人民办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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