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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定假日、假期理性的法律规制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除上述全民性法定假日外,将“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规定为针对妇女、青年、儿童、军人的法定假日,这些法定假日有的为半天,有的为一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其他节日,如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均不放假。从上述年节及纪念日与法定假日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纪念日、节日与法定假日不完全一致,纪念日、节日既可以成为法定假日,也没有必要都设定为法定假日。


  

  节日深受传统文化的熏陶,不论是西方节日还是中国节日,都深深地打上了传统文化、民族习俗、历史传承的烙印。当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东西方文化的碰撞,越来越多的西洋节日,如圣诞节、情人节、万圣节也成为中国部分公民所认同的节日。与此同时,我国传统节日,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亦为学界所拾起,并有将这些传统节日设置为法定假日的理论论证和立法动议[3]。因此,探讨将什么样的节日、什么样的纪念日列为法定假日,将什么样的日子列为法定纪念日或节日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它涉及传统文化传承和假日功能的充分发挥问题。


  

  除我国法定假日制度外,我国现行法定假期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出现相关立法,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关于我国法定假期制度的第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之后,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此外,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4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问题的规定》,就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问题作出过原则性规定。


  

  对于法定假日,处于百废待新中的新中国领导者夙兴夜寐,殚精竭虑,为国家的富强,民族的兴旺而勤奋工作,何敢奢谈休假制度。即便是夫妻两地分居在20世纪60、70年代非常普遍,也未曾出台过一个关于探亲休假的法规、规章、甚至相关文件。半个世纪过去了,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瞻目的成就,于是,休假制度开始被提上议事日程,除探亲假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规制外,婚丧假、年休假都未及出台相关法规、规章,立法空白亟待填充。


  

  二、我国现行法定假日制度的非理性透视


  

  (一)背离传统文化,与传统节日脱钩


  

  节假日,通常被学术界乃至社会各界一体所称,但是,并未有一致的表述,“法定节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4](P163)这一表述未必准确,不论是实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还是社会习惯都没有法定节日即假日定论,我国法定节日中许多节日就不是假日,如教师节,植树节、护士节等。“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5](P179)这一概念的解释同样存在缺漏,除了节日未必休息之外,还有一点必须明确:节日未必假日,假日未必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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