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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定假日、假期理性的法律规制

中国法定假日、假期理性的法律规制



——整合我国法定假日、假期的立法思考

郑尚元


【摘要】近年来,社会各界针对恢复中国传统节日放假的呼声日高,主张将“清明节”、“中秋节”设定为法定假日。笔者从我国法定节日、假日的脱节、假期制度陈旧、缺失的视角,分析了我国目前节假日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其消极影响。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节假日改革的路径,指出:只有确立理性、科学的假期制度,才能使传统节日假期化,才可以避免“五一”“十一”七天长假的负效应。
【关键词】休假;立法;研究
【全文】
  

  问题引入:近两年来,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提出了将中国传统节日列为法定假日的议案和提案,不少社会学、民俗学领域的学者从传统文化传承的视角对中国传统节日列为法定假日进行了理论分析。笔者在讲授劳动法学课程和曾经参与的相关立法活动中,隐约感觉到我国法定假日、假期制度有许多不合理之处,加上现行法定假期的制度缺失,思索良多,总希望整理成一些文字与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前辈、同仁共勉。尽管该问题目前在法学界鲜有人探讨,理论探讨的厚度不足,[1]仍希望下面的文字能引发学术界的回应,并希望立法机关能够早日启动修正我国法定假日、法定假期的立法程序,使我国法定假日、法定假期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人性。


  

  一、我国法定假日、假期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


  

  新中国刚刚成立,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形成了目前我国法定假日的基本格局:即将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规定为全民法定假日[2],除公用事业外,大部分职业劳动者都在上述节日放假。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这一规定是针对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而言的,大多数情况下针对的是企业,也包括雇佣工勤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假日完全与建国初期的法定假日相同,而且该法回避了法定假日放假时间长短的问题,一方面说明了该法规定的不够严谨;另一方面,它没有为1999年国务院修正《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设置障碍,如果《劳动法》规定了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期限,如国庆节放假两天,那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修正就可能有一些麻烦。修正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建国50年来“五一”劳动节放假一天的旧例延长为放假三天,将国庆节放假两天延长为三天。由于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使我国公休假日延长至两天,也就是每周五天工作后休息两天,“五一”、“十一”放假三天与前后的两个法定公休假日合并,即演绎为近年来的“七天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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