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的缺陷,应当采取一种辩证的观点来看待。首先,我们应当承认它在许多方面确实存在许多不足,这些缺陷应当尽可能地加以完善,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各项功能。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个人所得税也不是万能的,对于超出它的功能范围之外的事情,我们也不能强求它去实现,否则它带给人们的可能是更多的失望。
六、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
在考虑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时候,我们应当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科学地确定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正如前面所讨论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主要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在立法上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作出明确界定,以避免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抱有过高的期待,或者对其功能产生不应有的误解。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技术比较粗糙,法律条文较少,尤其是总则部分的缺失是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存在误解的主要根源之一。今后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应当增加一个总则部分,其中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目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作出科学明确的界定。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误解,同时也为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配套建设奠定基础。任何违背《个人所得税法》宗旨的立法应当都被认为是与《个人所得税法》相冲突的,因而也是不合法的,应当加以修订,甚至废止。
第二、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切记个人所得税的复杂化。在考虑的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关系的时候,应当注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此,我们应当注意保持个人所得税法的便捷性,使之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不致成为徒具美丽外观、不能发挥实效的绣花枕头。在谈到个人所得税制度时,一般人都会提到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并认为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最完美的。确实,我们不能否认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的先进性,尤其是在考虑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方面花了很大力气。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否认的是,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是遭到批判最多的法律。[49]有人描述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时认为,唯一能将大多数美国人聚在一起的东西对于《国内税收法典》、税收征收中的官僚作风以及他们每年向山姆大叔提供的支票来说都是巨大灾难。[50]史蒂夫·福布斯(SteveForbes)是一位严肃的共和党人,他参加美国总统选举时就曾这样煽动他的选民:“如果我当选总统,我们将杀死它,捅穿它的心脏,使它永远也无法站立起来。”[51]对于美国税收现状的极端反对曾经引发了越来越极端的行为。例如,1998年,美国众议院就曾经通过投票方式决定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典》到2002年12月31日失效。这样一项法案在参议院以微弱多数被否决。[52]1999年初,共和党在对总统的国情咨文的反馈意见中,众议员史蒂夫·拉更特(SteveLargent)就曾重申本党要求废止现有税收法典的建议。[53]由此可见美国民众对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不满。其中人们对它最大的不满就是它过于复杂。这部长达5500页、700万字的法典确实让任何一个纳税人都会感到头皮发麻。实际上能够真正了解这部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纳税人屈指可数。绝大多数纳税人都是靠支付一笔可观的咨询费给税务律师帮自己去办理。因此,对美国个人所得税制最满意的是美国的税务律师,因为只有复杂的税制才能保住他们的饭碗。2005年1月7日,布什总统专门任命了一个“税制改革总统顾问团”(PresidentialAdvisoryPanelonTaxReform),其目的是要改顾问团在2005年7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长提交一份改革《联邦所得税法》的政策报告。其首要任务就是要简化联邦所得税法,以降低遵守该法的成本和行政负担。[54]对于我国而言,我们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一定要注意立法的简介性,切忌为了所谓的公平——其实也只能是相对一部分人来说相对的公平——而牺牲了个人所得税制的简捷和效率。
第三,适当考虑个人所得税制的调节功能。尽管个人所得税跟其他税种一样,其主要功能是为了筹集财政税收,但它毕竟具有调节人们收入分配的派生功能。因此,我们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应当适当考虑个人所得税的这种调节功能。体现在税制设计上,就是要适当运用超额累进税制。但是,我们在协调《个人所得税法》的简捷性和该功能之间的关系时,应简化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坚持不提高或者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前提下,简化级距,调整税率,使纳税人不感到税制太复杂和“压力”太大,从而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守法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