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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所得税法的理念及其改革趋势

  

  其次,有人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所以未能很好得起到调节人们收入差距的作用还在于富人不纳税。[37]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通常通过做假账隐瞒个人收入,或者在企业账上有收入却常年不分配,个人通过借款,转移企业收入,从而达到既取得收入又不纳税的目的。[38]目前,我国对于属于高收入阶层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实行包税制,使得他们的税负比人们期待的要低得多。[39]再比如,目前足球运动员的收入较高,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普遍实行定额征税,由足球俱乐部代为缴税或者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个人实际纳税较少。[40]因此有人甚至结论性的认为“大部分富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足额收上来”。[41]其实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即使要这么说,也应该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在人们一般眼里,富人(可能指的是企业负责人、股东、董事等)之所以不纳税,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让企业承担自己以及家庭的消费费用,因此用不着将自己的财富体现为工资,这样他们的工资可能也不必普通的工薪阶层高,因此他们所纳的税就比他们所能承受的程度低了。这在许多人看来都是不合理的。但实际上,这种现象在任何国家都存在,而不是我国所独有。再者,他们虽然在工资薪金方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比普通工薪阶层多,甚至有可能更少,但他们的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中也包含了他们所缴纳的税收,尽管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甚至家庭的开支让公司承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从而相应的降低了企业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份额。但是,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应该通过完善会计制度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能够解决的。


  

  再次,为了使富人多纳税,甚至有人提出对个人所得税中适用单一税制的一些所得类型也认为应当采用超额累进税制。例如,有人认为,对于已经征收的所得税中的利息税也存在问题。目前的规定是不管存款多少,都按20%扣除,这样小额储户就比较吃亏,大额储户不受太大的影响,因为我们现在的储户大部分都是工薪阶层和广大的基层群众,他们存款是以防后患,比如养老、医疗保障、失业等,多数居民的储蓄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42]而将存款利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后,存款多者就有望多纳税,而存款少者则能少纳税甚至不纳税。


  

  但是超额累进税制也有其不足之处。


  

  首先,超额累进税制最大的优点也就是它最大的缺陷。它虽然能够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使存款多的人多纳税,存款少的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但是由于它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利于税务部门征管,从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同时,过高的边际税率使许多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来规避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从某种意义上讲,超额累进税制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例如,尽管我国实行了实名存款制,但是,存款人仍然可以即采取分散存款的方式来降低其应纳税额;如果通过这一方式还不能达到其目的的话,他们甚至可能将资金转移到国外,从而促进了资本的外流。


  

  其次,调节功能过强可能会抑制高收入者的工作热情,打击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他们将更多的时间投入闲暇而非工作。加拿大经济学家维克里(WilliamVickrey)早在1945年的著名论文中就指出,埃奇沃思式(F.R.Edgeworth)的税制不会给个人努力工作提供有效的激励,由此必然会产生税收的超额负担——即效率的损失。[43]具体说来,向高收入者适用超额累进税制,就是向他们的额外努力征收高额边际税收。这有点对经济博奕的“胜利者”征税的味道,因而会妨碍市场参与者的基本动机,削弱他们努力工作的激励机制。体现在税制设计上,累进税率虽然体现了纵向公平原则,但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导致更多的懒惰行为,最终扭曲纵向公平的效率。[44]


  

  再次,过高的边际税率会使政府面临较高的道德风险。个人效用最大化是每个人的愿望。不同的人对满足自身效用的要求不同。对低收入者而言,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具有较高的效用;而对高收入者来说,这类消费品的效用却较低。对他们来说,必须有较高的收入才能实现其对高消费的追逐。不论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都力求发挥自身最大的能力获取收入,以实现其期望中的效用。但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会使人们享受这些效用的机会大打折扣,这就难免会使他们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于是就会有人甘冒风险去获得这些效用(如通过漏报、隐瞒收入,或通过其他违法手段以降低自己的税负)。一旦面临道德风险,社会就要付出额外的代价,这势必会加大征税成本。[45]


  

  我们在希望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问题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对人们通过诚实劳动获得的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护,包括富人的合法收入。相反,不合法的收入则应当想方设法加以杜绝。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比以前完善多了,但是在执法环节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是某些掌权者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46]这些损失相对于提高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的税收而言,可能更为重要,数额更大。


  

  反过来,如果我们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进行调节,实现社会的“均贫富”目的的话,那么国家完全可以考虑开征一种财富税,规定超过一定数额的财产,不管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应收归国有,或者绝大部分归国家所有。在实践中,虽然不少国家已经开征了财产税,但其目的也不是为了“均贫富”,而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防止经济过热,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7]再比如遗产税,西方发达国家有种说法:“富不过三代”,就是说,父辈富有之后不能把财产无偿地作为遗产留给自己的后代,如果要遗产继承,一定要交纳相当高数额的遗产税,这就是鼓励人们靠自己的劳动,取得相应的经营财富和经营成果。[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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