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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视角下的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注册资本制度调整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法定资本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的程序比较简单,而且无需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采用法定资本制不会对股票期权的推行构成障碍;而且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不是公司债券发行的适格主体,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也不会对公司的融资构成消极影响。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折衷资本制,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一定比例的授权资本,但授权资本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发行完毕。我国2006年《公司法》却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实行法定资本制,而且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还实行实缴资本制。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由于社会公众在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时不可能支付部分对价,所以,发起人也不应该支付部分对价,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行资本为实缴资本是合理的。但,这正应该是允许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拥有授权资本的理由,而不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根据。第三,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应当是发行资本。在发行资本和实缴资本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果将实缴资本作为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允许股东按照其实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按照其认缴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有限责任的内涵应当是指股东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另外,授权资本的主要消极因素就是可能误导公司信用,如果法律明确公司资本为发行资本,而不是授权资本,就可以消弭授权资本制的消极影响。日本商法就采用了这一做法。日本商法典第166条规定,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总数,不能少于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意味着日本的股份公司可以有授权资本;但日本商法典第284条又规定,公司的资本为公司已发行股份价额的总数,表明没有发行的授权资本不属于公司资本。第四,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的缴纳时间作出不同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实行法定资本制,应当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只是应当对第一次缴纳的比例和完成缴纳的时间作出规定。我国2006年《公司法》已经规定,有限转让公司的出资可以分期交付,第一次交付的出资不能少于20%,其余在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实行折衷资本制,法律允许其拥有授权资本,所以法律应当规定股东在认购股份时缴纳全部出资,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资本应当和实缴资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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