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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视角下的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

  

  秘鲁著名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曾认为,发展中国家最缺少的不是资金,而是让资金变成资本的制度。研究人员通过大量数据显示,发展中国家的储蓄数倍于这些国家所接收的外国援助和外国投资的总和,贫穷国家的人均储蓄也数倍于发达国家。例如在埃及,穷人拥有的(储蓄)资产是所有外国投资(包括苏伊士运河和阿斯旺水坝的筹资)的55倍之多。作者认为,资金和资本是不同的,资本其实是一个资金的法律文件,是法律保障现有的资金去创造更多财富的能力和权利。研究的确发现,发展中国家的老百姓会拼命地积累个人的财富,而且积累私人财富的唯一形式是朝银行锲而不舍地存款,大量的发展中国家都拥有数额巨大的公众银行储蓄存款。因此,以百姓的储蓄为代表的资产成了几乎所有低收入国家的最主要的财富形式。但是,问题在于,无论如何,这些存款资产就只是财富而已,并不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只有那些可流动的"资本 "或者在法律上能够有效执行的产权制度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 作者进一步认为,贫穷落后国家最落后的东西是法律,法律应该是"资本主义"在西方成功而在别处不成功的主要因素;如果说这个世界上存在着贫富差距的话,那么,这种差距的内容主要并不在于百姓的财富水平之多寡,而主要在于百姓拥有财富的方式有着重大的差异。贫穷落后国家所缺乏的并不是资金,而是缺乏一个可以使资金转变成流动性资本的法权制度。 3赫尔南多的上述观点对资金和资本的区别做了最精辟的解释,也是笔者主张在我国企业中全部实行注册资本制度的根本原因。


  

  笔者以为,我国长期以来对"资本"一词讳莫如深,回避使用"注册资本"制度,主要原因之一是意识形态,而这种意识是非理性的。1983年开始起草公司法时就有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的公司法不应当使用"资本"的概念。社会主义国家可以用"资产"、"资金",但它们绝不能成为"资本"。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如果社会主义的公司法中也称"资本",岂不等同于资本主义了。 4这也是2006年修改前《公司法》第4条前后矛盾的原因:一方面,《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资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另一方面,它又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司法》终于使用了注册资本的概念,但是,立法者似乎只想让公司拥有"资本"之名,而不想让公司拥有"资本"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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