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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韩召峰


【关键词】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
【全文】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处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情况的一种具体方式,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按目前的法律法规进行按比例分配时,出现不同法院、有的同一法院不同的执行人员采取的分配方式,既不能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不能体现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平原则。笔者通过对北安法院近五年来涉及多债权人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案件的调查,提出完善参与分配制度中查封部分优先的立法观点,以便确保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一、参与分配案件基本情况


  

  由于北安法院属于基层法院,5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执行案件2354件,其中涉及多债权人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77件,占整个案件的3.3%。符合参与分配案件52件,占多债权人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67.5%.适用参与分配的案件38件,占符合参与分配案件73.1%。这些案件中有一份法律文书多个债权人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有的是二份以上法律文书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在进行参与分配时采取平等分配的案件7件,适用参与分配的案件总数的18.4%。通过执行和解采取查封部分优先分配原则的案件31件,占适用参与分配的案件81.6%。实践中对于适用参与分配的案件采取查封部分优先分配原则社会效果较好。


  

  二、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采取的分配原则


  

  目前,各国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执行的处理原则,分为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折衷主义三种情形。


  

  参照参与分配的概念,民诉法确定债权平等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第88条至第96条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在执行实践中我们依据《执行规定》处理参与分配问题,但许多当事人甚至有的执行人员对《执行规定》88条没有完全理解,黄金龙编注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做出了解答:1、被执行人为法人的,要区分是一份法律文书还是二份以上法律文书,多份法律文书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的财产足以清偿或虽不足以清偿但无人申请破产的,适用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种类不同的,适用第88条第2款的规定。2、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不管是几份法律文书,债权种类不同的,适用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种类相同且均为金钱债权且无担保的,若财产足以清偿的,适用第88条第1款的规定,若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适用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即向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也可适用第88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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